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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奖补型货运平台被判非法出售专票罪,未查证虚开主观故意与税款损失引起巨大质疑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下称《解释》)。次月,最高法、最高检有关法官、检察官分别撰写了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对界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论述引发争议,也影响了实务裁判的走向,多起案件改判为非法出售专票罪。笔者了解到,继浙江沈氏省心物流案后,四川某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案也尘埃落定,由虚开专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专票罪,两主犯均被判十年以上。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讨论平台企业此类案件改判是否恰当,并分析实务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激活”将如何影响平台企业发展。152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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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主导的钢铁产能指标置换中,对去产能企业不能按视同销售征税
目前,产能指标成为钢铁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我国产能置换活动较为活跃。近日,笔者接到一钢铁生产企业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2019年退城搬迁中发生的产能置换应视同销售,要求该企业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总额高达上亿元。笔者认为,钢铁产能指标属于行政许可类资质还是无形资产存在争议,产能置换活动是否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需要进行个案分析。税收征纳应当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应在准确把握钢铁产能指标法律性质和产能置换活动本质的基础上,结合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实体要素,判断去产能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20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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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拆除合伙型持股平台如何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过去,不少高净值人士通过在税收洼地搭建合伙型持股平台以享受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税负节约。但随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生效,加之近年来严查违规财政返还,合伙型持股平台原有的税负优势逐渐消失,高净值人士纷纷选择拆除持股平台,回归直接持股的原始状态。而持股平台的拆除同样会产生高额税负,高净值人士选择何种方式拆除才能实现最优的节税效果?本文拟进行探讨。196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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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工平台代发高管薪酬被定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如何破局?
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与此同时,最高法解读指出,开票方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受此影响,平台类企业涉票案件目前基本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根据最高法公布的今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收案同比增长190%,也侧面反映出涉票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本文拟结合一起真实案例,分析涉案企业应当如何破局。235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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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某一经济事项征税存疑而未做纳税申报,是否必然构成偷税?
在经税务稽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别中,偷税行为占比高、后果重、争议多,种种因素使得偷税认定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税务问题。对于一些税收法规的理解税企常存在偏差、税法的不完善、新的经营模式的涌现等等,必然会引起税企争议。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如若是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法律认识上存在争议所致,能否一概定性为偷税?本文基于一则偷税处罚被撤销案例,探讨偷税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指出税企双方对某一涉税事项存在认知差异的案件不应片面定性为偷税,如此可以促使偷税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更符合责罚相当原则的要求。233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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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复议需缴税前置,如何通过纳税担保有效启动救济程序?
担保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信用增强手段,具有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对于企业的资金融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税收行政领域,纳税担保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尤其在需缴税前置才能启动复议程序的纳税争议中,纳税担保能够作为税款与滞纳金缴纳的“平替”,在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对纳税担保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自2005年颁布以来未进行过修订,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诸如担保物范围、确认担保的期限等争议未作出回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又因复议缴税前置的要求,基于纳税担保的可诉性,部分争议案件在提起权利救济之前就经历了对纳税担保成立与否的诉讼,形成“案中案”。本文以实践中两个与纳税担保确认相关的常见争议点切入,解析企业如何有效通过纳税担保完成纳税前置要求、顺利提起救济程序。252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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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台被全额追缴税款,分账系统应用须关注税务风险
分账系统因其结算方便,资金安全以及灵活性高等特点,受到互联网时代蓬勃发展的平台企业青睐。但在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开票或资金结算方式不合理,容易让自身陷入税务风险。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被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的全部款项全额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案例,剖析平台企业分账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并给出抗辩思路和合规建议,以帮助平台企业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312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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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被定性偷税后,还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随着各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涉及虚开发票类案件的定性、处理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根据税法、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后若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能够免于逃税罪的刑事处罚。然而,近来的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取得虚开专票的受票方企业在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后,仍被司法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的情形。基于此,本文将从受票方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现状谈起,讨论受票方企业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后,是否还会构成虚开类犯罪的问题。265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