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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通过不同方式取得股权,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近日,某拟上市公司因高管转让股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深交所质询。2021年4月29日,“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明确要重点查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领域的涉税违法行为。自此,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收入、成本等确认不当,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拟结合一起案例,对自然人股东通过增资、受让和转增股本等方式取得的股权如何确认股权原值的问题作出明确。510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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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案例分析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风险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将“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虽然已经生效20多年,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在借款人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与《公司法》“无利不分”制度的衔接以及借款后跨年度还款的应否征税或退税等问题上,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认识。本文拟结合四起案例,对158号文在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作出分析,并为纳税人应对相关风险提出建议。35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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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万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应否定性偷税?
近日,一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引起广泛关注,自然人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拟定性偷税并处罚款1591万元。过去,在网络文娱领域已有不少因虚构业务,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将境内个人所得转换为境外企业所得而受处理、处罚的案件,转换收入性质的涉税风险仍居高不下。本文拟结合该起案例对转换收入性质实现税收利益的方式和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采取此类方式规避税负的合规要点。487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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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转让未申报纳税,隐名股东被判决构成逃税罪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模式,但是,如果“代持股”被转让后,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对“代持股”部分应纳税款而未进行纳税,纳税义务及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究竟应由实际股东承担还是由名义股东承担的问题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将从案例出发,探究民商法、税法、刑法上在代持股领域的规范差异,并对代持股模式下的相关涉税风险作出提示并提供应对建议。347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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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查账征收凸显合伙份额转让重复征税问题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过去,尽管很多地方将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对待,但其本质上属于征管方式,而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税制中存在的固有问题。在核定征收被禁止后,因税制瑕疵导致的问题逐渐凸显,其中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重复征税问题尤为明显。352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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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转让合伙份额,能否避免权益性合伙企业核定改查账后35%的个税?
自《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生效以来,从事权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税的空间被堵死,合伙架构的各类投资企业、投资基金受到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牵连出一些新型税务风险。据了解,某地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时提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也需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应适用5%-35%的税率,引发了税企争议。50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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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停止执行,多缴税款不予退税于法无据
我国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政策经历了从“暂不征收”到“一次缴纳”再到“分期缴纳”的演变历程,政策目标的侧重点也由考量“个人缺乏应税现金”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再到“引导民间投资”的过渡。随着个人投资者径直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日益广泛,加之投资协议履行过程较长,关于确认转让收入的时点、标准等纳税争议层出不穷。尤其在现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下,个人投资者面临三大税收风险亟待防范。311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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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嵌套合伙持股平台拆除面临的三大涉税风险及五大应对建议
随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生效,以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份额等权益性资产的税收优势不在,很多投资人开始拆除合伙投资架构,回归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原始状态。然而,投资架构的拆除同样会产生高额税负,此外,即便合伙企业注销,在注销前发生的各类交易仍可能受到追溯调整。近日,某地税务局公开一起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注销,合伙人被追缴税款的案例,本文将结合此案例,分析合伙投资架构拆除的涉税风险。4685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