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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后又查账,面临补税、滞纳金与处罚时纳税人应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编者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采取以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的模式,主要理论和现实根源在于力求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与企业的经济实质一致。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简化征管方式,征管效率高,在特殊场景与行业中尤为适用,但也因核定征收引发出偷逃税案件。近年来,随着税收监管力度加大,事前核定征收被事后追溯调整的案例屡见不鲜,纳税人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被处以罚款的风险。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核定资格可能会被否认,核定资格被否认后能够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本文将作简要分析。2025年11月19日 17:13184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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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偷税、补缴巨额税款,煤炭行业税务风险多点爆发
编者按:煤炭行业涉税链条贯穿开采、购销、股权转让等全环节,涉税风险点多面广。在开采环节,资源税、水资源税等“小税种”的纳税申报极易被忽视,在购销交易中则因源头发票缺失问题导致虚开、偷税问题频发,部分案件还存在运输发票虚开问题,而因转让煤矿企业股权引发的补税问题也十分常见。本文基于今年各地税务机关披露的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案例,结合“以数治税”下税收大数据监管升级的趋势,解析煤炭行业涉税风险及税务合规建议,供读者参考。2025年11月19日 10:49239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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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经营期间少申报缴纳税款,应当由承包人还是企业承担补税责任?
编者按:在市场经营中,部分持有特殊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常通过承包经营模式将资质与经营场所一并交由第三方运营,以此实现资源变现。但此类模式若缺乏规范的税务合规安排,极易在税款缴纳、责任划分上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一则典型商贸企业承包经营案例,探析补税责任归属、纳税主体认定及合规路径等核心问题,为相关企业提供实务参考。2025年11月14日 16:11130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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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规下,网红、网店直播涉税风险须关注
编者按:近年来,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税务合规问题逐渐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为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标志着税收监管进入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精准化、透明化新阶段。本文结合新规要求,分析不同类型直播模式下的涉税风险,并提出系统性合规建议,以帮助相关主体适应监管环境变化。2025年11月13日 12:01150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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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报送新规引爆跨境电商补税潮,信息透明时代税务合规十问十答
编者按:近期,诸多跨境电商陆续收到税务机关的短信通知,提示其第三季度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少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金额,建议其自查有无少缴税款并更正申报。为何跨境电商税务风险突然来袭?为何纳税申报数据与平台报送数据不一致?商户刷单收入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给平台企业的佣金能否进行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采购货物未取得发票怎么办……跨境电商面临着诸多税务难题。本文拟对目前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并为跨境电商提供税务合规建议,以供参考。2025年11月12日 16:16260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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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散户供货模式自公司处取得发票属于虚构交易主体型虚开吗?
编者按:再生资源、煤炭等行业普遍存在源头多为自然人、个体户的情况,因自然人散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为实现其抵扣权益通常将贸易公司加入购销链条中,并自贸易公司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地方法院认为上述情形系生产企业将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贸易公司这一交易主体实现进项抵扣,属于虚构交易主体型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述再生资源等行业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虚构交易主体型虚开”?对于有真实交易下业务模式的调整应如何对贸易公司、下游生产企业进行定性?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2025年11月7日 16:22137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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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土地增值税是调控房地产市场、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税种,其征管规范与统一始终备受关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华税基于行业观察发布的《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合规报告(2025)》指出,当前土增税风险高度集中于税收实体要素的规范适用。实践中,扣除项目归集期、政府收回土地征免、分摊方法选择等核心税制要素的税企争议频发,本质是制度供给不足。此次《公告》正是国家层面土增税制度的重要补强,回应了基层实践与市场主体关切。本文将逐一剖析《公告》八个具体条款,以期为征纳双方准确把握政策意图、积极参与意见反馈提供参考。2025年11月5日 18:24225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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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开票方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应如何定性?
编者按:富余票型虚开是指有实际销售业务的企业,因交易对手方不需要发票,没有将发票开具给真实的购买方,进而产生了多余的进项税额,即“富余票”,得以将发票开具给第三方企业并收取一定好处费。实践中,对开票方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争议。本文拟结合两起同类司法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2025年11月3日 16:582022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