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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监管升级,平台、经营者如何加强合规管理
编者按:2025 年 6 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正式施行,为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确定了义务内容和配套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强化报送责任。本文围绕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这一核心,梳理规则演进脉络,分析税务机关运用报送数据开展监管的具体方式,并分别提出平台企业与经营主体的合规建议。2026年9月18日 16:4520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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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必然要调增收入并补缴个税吗?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为满足特定战略或上市管理等要求,企业内部无溢价的股权调整较多发生,因涉及自然人的股权调整尚未出台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个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等此类交易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税务风险。在此类交易中,转让价格的确定、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以及不公允定价的法律后果,始终是征纳双方实务中的焦点。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上述争议并进行评析,为纳税人规避化解同类争议提供建议。2026年9月17日 13:04207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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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选登案例:为骗取出口退税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从犯
编者按:根据出口退税政策,外贸企业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作为凭证办理出口退税。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围绕发票和报关单实施操作:一方面,通过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匹配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另一方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报关单,从而实现骗取出口退税。对于骗税方,通常认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对于虚开发票一方的定性,实践中存在分歧,导致裁判结果不一。部分司法机关认为,虚开一方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部分司法机关则认为,虚开一方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亦存在分歧——有的司法机关认为,虚开一方独立实施虚开行为,构成主犯;有的则认为,虚开一方系为骗税一方提供发票,与骗税方在虚开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构成从犯。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重于虚开犯罪,对于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若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最好的结果也只能为有期徒刑五年;若定性为虚开犯罪主犯,刑期通常在十年以上;若定性为虚开犯罪从犯,则可能实现刑期降档,争取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7辑选登的虚开、骗税关联案例,将虚开一方认定为虚开犯罪,同时认定具备从犯情节,为此类案件中虚开方的刑事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结合该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2026年9月15日 13:52199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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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增值税扣缴细则出台,境内单位实操要点及风险提示
编者按:《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境内单位购买自然人七类服务的增值税扣缴规则。单位履行扣缴义务,需关注交易范围、申报要求等事项。本文将梳理新规主要内容,分析扣缴义务人在适用过程中的核心要点,提出税务合规建议。2026年9月11日 15:35246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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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原则通过”征管法修订草案,争议条款何去何从?
编者按: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25年3月征求意见稿公布,到社会各界提出诸多争议与建议,再到国务院以“原则通过”定调,这一表述背后意味着什么,此前争议条款是否被采纳,后续将进入何种环节,本文将解读这一立法进程背后的逻辑与走向。2026年9月9日 17:23243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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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后骗”定逃税还是骗税——刑法第204条第二款的休眠原因与辩护路径
编者按:刑法第204条第二款是界分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键条款,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实践中,辩护人根据本条款提出相关辩护观点的,法院基本没有采纳。《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施行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标准发生重要调整。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作实证分析,梳理法院不采纳相关辩护意见的核心理由,参照两高《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观点,提出“先缴后骗”行为的界分标准与辩护路径。2026年9月7日 16:02220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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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管全面升级
编者按:为进一步完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维护资本市场税收公平秩序,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公告对限售股征税范围、成本确认、清算申报等作出系统调整,有效补齐了原有政策执行中的征管短板,深刻影响个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及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安排。本文结合新旧政策差异,系统解读本次新规核心变化,测算税负影响,并对市场主体提出针对性的税务管理建议。2026年9月7日 11:27234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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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税局风险预警期间对企业开票额度调减为零被法院判决违法撤销!
编者按:以票管税仍是当前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停票、限票、调降发票额度等措施直接关乎企业经营命脉。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在税收大数据风险报警后,仅在初步核阶段便对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停票限票措施,企业往往陷入“无法开票、经营停滞、维权缓慢”的困境。2026年4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11行终16号终审判决,认定税务机关在风险预警阶段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依法判决撤销。其裁判思路对于同类案件中的企业维权具有参考价值。本文从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法院裁判规则的法律适用路径与制度缺位、对各方的启示四个方面展开分析。2026年9月2日 16:212527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