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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专票虚开案十一年改判六年,二审认定虚开发票罪的裁判逻辑与启示
编者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2刑终752号二审刑事判决,将一审认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虚开发票罪,该案是成品油贸易领域以虚开手段逃避消费税监管的典型案件,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变的基础上纠正法律适用,既契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虚开专票罪犯罪圈的限缩精神,又再次确认了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重要裁判规则。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剖析二审改判的法律逻辑,并就成品油虚开案件的罪名认定与辩护策略展开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2026年7月8日 16:52392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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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高报”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符合条件应按逃税处理
编者按:2024年3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罪状作出重大修改,将假报出口和其他骗税合二为一列示,并删除了假报出口手段关于“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的表述,相较于过去,容易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天然认为只要有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列示的骗税手段行为,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刑事风险骤然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仅2026年上半年,公开报道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就有13起,其中,“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6起,涉案金额大,刑事责任重。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低值高报”行为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文拟选取三起“低值高报”案件作简要介绍,总结“低值高报”案件特征,并从出口退税原理出发分析“低值高报”行为,供读者参考。2026年7月7日 16:10419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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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直播行业常见涉税风险与税务合规建议
编者按:202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集中曝光多起网络直播行业涉税典型案件,直播行业涉税风险频繁爆发。2025年6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明确规定了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直播行业税收监管不断趋严。本文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和相关涉税新规,梳理直播行业各主体的典型涉税风险,并提出税务合规建议,以供参考。2026年7月6日 16:2045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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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披露中药产销链问题金额46.52亿元,中药企业应关注哪些高频涉税风险
编者按:近日,审计署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专项披露中药产销审计调查情况,发现问题金额46.52亿元,涉及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虚列销售费用、“带金销售”及侵蚀医保基金等多个层面。本文以此为引,结合当前税务稽查、医药纠风与反商业贿赂监管协同趋严的背景,梳理中药行业产销链条的涉税风险及其形成逻辑,并提出合规应对建议,以期为中药企业防控税务风险提供参考。2026年7月1日 15:18435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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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行业“买单出口”“买单骗税”“买单骗补”的不同法律风险
编者按:近期,诸多报关企业、货代公司、出口企业收到海关核查通知,要求说明更换报关抬头原因,是否存在隐瞒真实货主、是否存在无货出口等行为。这反映在国家持续强化海关、税务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制扩大委托出口方、报关企业等服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覆盖范围的监管背景下,过去不合规的各类买单操作模式生存空间被大幅压缩,真实货主、出口企业、报关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风险呈现多点集中爆发态势。有鉴于此,本文拟分析“买单出口”“买单骗税”“买单骗补”不同买单类型下的法律风险,供读者参考。2026年6月30日 11:59515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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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批典型案例看咖啡产业全链条涉税风险与合规管理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咖啡产业加速从传统种植向精深加工、品牌零售、跨境贸易和文旅融合等多元场景延伸,产业链条不断拉长,经营模式日益复杂。发票管理、进项抵扣、税率适用等涉税问题,也随之在采购、加工、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交织呈现。云南、江苏、上海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首批咖啡产业链税务合规典型案例,释放出咖啡产业税务监管重点从单点事项走向全链条治理的信号。本文拟结合咖啡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业务特点,梳理咖啡企业可能面临的主要涉税风险,并提出相应税务合规建议,以供参考。2026年6月26日 16:2149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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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注销6年后被追征税款的税法逻辑与风险启示
编者按:2026年6月18日,某地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上市公司安车检测的员工持股平台将股权投资业务虚假变更为咨询服务、违规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少缴企业所得税约2.48亿元,要求47名自然人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本文以该案为引,还原员工持股平台限售股解禁减持的涉税筹划路径,就追征期认定与援引抗辩的策略风险、滞纳金加收的论证空间、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穿透追缴股东责任的路径争议,以及本案所暴露的典型税务风险点进行梳理分析,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与警示。2026年6月24日 17:29569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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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借与股东的资金调整为利润分配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编者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由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将视同为利润分配。那么,对于法人股东来说,从公司借款后长期不还,税务机关能否将资金视同利润分配?由于利润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分配,如果将出借资金视同利润分配,公司是否需要就该笔资金补缴企业所得税?本文拟结合一起案例分析探讨。2026年6月23日 10:115337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