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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近3000家高新企业资格被取消,高新企业税务风险持续加码
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不仅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式优惠,亦可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技术人员取得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还可享受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今年以来,多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管力度,相继发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实践中,哪些情形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又面临何种税务风险?本文拟进行揭示并提供防范与应对的思路。309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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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指向空白发票,应警惕该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大
两高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存在虚开专票罪改判非法出售罪的案例,进而引发对非法出售专票罪适用的热烈讨论。笔者认为,从非法出售专票罪的历史由来和立法背景来看,该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罪侵害的法益是发票的专营权,不能简单地将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发票理解为非法出售,应警惕该罪的不当扩大化适用,否则有违两高限缩犯罪圈的精神,会造成刑法体系的混乱。215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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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企业及运输平台虚开案发,引发煤炭企业税务行政、刑事风险
2024年3月18日“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发言人明确指出“石化、煤炭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在煤炭开采配额制的背景下,采煤企业通常采取账外经营等方式销售超配额开采的煤炭,下游煤炭贸易企业向其采购煤炭时难以取得合法凭证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利用第三方代开等方式取得进项发票。另外,传统的个体司机运输方式同样为煤炭贸易企业带来取得发票难的问题,新型无车承运运输方式的出现纾解这一难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税务风险。本文将以煤炭贸易企业的困境为落脚点,围绕新形势下煤炭贸易企业所面临的税务行政风险与刑事风险作简要分析。202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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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爆发CSO虚开大案,引爆药企税务行政、刑事风险
过去,医药行业药品销售的业务模式为层层经销,因业务链条较长,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发票风险传导至制药企业的可能性较小。“两票制”后,制药企业到医疗机构只能开具两次发票,原有的业务模式难以成行,大量的经销商纷纷转变身份为CSO等推广服务商,业务模式相应变化为药品推广模式,业务链条大大缩短,即便制药企业真实采购了推广服务、对推广服务商虚开发票的行为不知情,也极容易受到推广服务商的牵连。今年以来,多地爆发CSO虚开发票案,制药企业将面临何种涉税风险又应如何应对?本文拟进行揭示并为制药企业提供简要应对思路。232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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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操纵油票分离案件不应按虚开专票罪论处,最高量刑不应超过五年
最新案例显示,针对操纵油票分离协助买票单位以欺诈舞弊方式取得化工发票或成品油发票的黄牛群体,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限缩虚开专票罪适用的精神和“骗税目的+骗税结果”的出罪规则,应当按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论处,即最高法定刑不应超过五年。笔者提示,涉及此类未决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有效进行罪名适用的辩护,而已被判虚开专票罪十年以上案件的当事人可积极通过申诉依法争取改判。17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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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虚设业务、套取资金,企业薪酬筹划遭遇“滑铁卢”
近期,华税观察到多起“薪酬筹划”引发涉税风险的案例。例如,某资管公司2017年在发放员工奖金时,奖金金额过高、税负加重。为了给企业员工节税,同时为了规避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接受了某税筹平台企业提供的员工薪酬筹划服务。该税筹平台企业设立在一处具有财政奖补的税收洼地,通过与案涉企业投融资咨询服务业务,让案涉企业将资金支付给平台企业,然后平台企业直接通过“公转私”的形式,将资金支付给企业员工。税筹平台在资金回流过程中收取了一定“筹划费用”,然后为案涉企业开具了咨询费发票。
目前,该税筹平台涉嫌虚开发票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平台所在地的税务稽查局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稽查局依次下发《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资管公司进入税务稽查程序,发票被定性为虚开。244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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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股东能否被直接追缴税款?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在原有的公司普通注销制的基础上,明确了简易注销制并增加了强制注销制,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提供了便利性。对于以普通注销的形式进行注销的企业,应当及时缴清税款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对于以简易注销的形式进行注销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其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承诺不实的将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已注销的企业存在欠税、偷税等情形的,可能会采取恢复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方式向企业追缴税款,亦可能采取提起民事诉讼或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向股东直接追缴税款,不同情形下企业和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以及面临的风险有所不同,本文将作简要分析。241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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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用工平台被认定虚开发票!未实际组织管理工人成争议焦点
近年来,不少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的独特机制重塑原有的用工关系,形成“劳动者——平台——用工单位”的新型用工模式,但这种用工模式重塑或招致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及发票合法性的怀疑。本文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分析案涉业务在具备真实劳务且没有资金回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平台并未自行组织人员”为由认定案涉发票为虚开是否合理合法,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1759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