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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近3000家高新企业资格被取消,高新企业税务风险持续加码
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不仅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式优惠,亦可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技术人员取得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还可享受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今年以来,多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管力度,相继发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实践中,哪些情形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又面临何种税务风险?本文拟进行揭示并提供防范与应对的思路。321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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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指向空白发票,应警惕该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大
两高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存在虚开专票罪改判非法出售罪的案例,进而引发对非法出售专票罪适用的热烈讨论。笔者认为,从非法出售专票罪的历史由来和立法背景来看,该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罪侵害的法益是发票的专营权,不能简单地将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发票理解为非法出售,应警惕该罪的不当扩大化适用,否则有违两高限缩犯罪圈的精神,会造成刑法体系的混乱。223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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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虚设业务、套取资金,企业薪酬筹划遭遇“滑铁卢”
近期,华税观察到多起“薪酬筹划”引发涉税风险的案例。例如,某资管公司2017年在发放员工奖金时,奖金金额过高、税负加重。为了给企业员工节税,同时为了规避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接受了某税筹平台企业提供的员工薪酬筹划服务。该税筹平台企业设立在一处具有财政奖补的税收洼地,通过与案涉企业投融资咨询服务业务,让案涉企业将资金支付给平台企业,然后平台企业直接通过“公转私”的形式,将资金支付给企业员工。税筹平台在资金回流过程中收取了一定“筹划费用”,然后为案涉企业开具了咨询费发票。
目前,该税筹平台涉嫌虚开发票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平台所在地的税务稽查局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稽查局依次下发《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资管公司进入税务稽查程序,发票被定性为虚开。253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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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股东能否被直接追缴税款?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在原有的公司普通注销制的基础上,明确了简易注销制并增加了强制注销制,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提供了便利性。对于以普通注销的形式进行注销的企业,应当及时缴清税款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对于以简易注销的形式进行注销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其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承诺不实的将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已注销的企业存在欠税、偷税等情形的,可能会采取恢复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方式向企业追缴税款,亦可能采取提起民事诉讼或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向股东直接追缴税款,不同情形下企业和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以及面临的风险有所不同,本文将作简要分析。25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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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用工平台被认定虚开发票!未实际组织管理工人成争议焦点
近年来,不少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的独特机制重塑原有的用工关系,形成“劳动者——平台——用工单位”的新型用工模式,但这种用工模式重塑或招致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及发票合法性的怀疑。本文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分析案涉业务在具备真实劳务且没有资金回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平台并未自行组织人员”为由认定案涉发票为虚开是否合理合法,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185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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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虚开发票取得财政返还按诈骗罪追责或成未来趋势
为解决“源头票”问题,运输、人力资源、医药、再生资源、有色金属等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平台类企业,这些平台企业因税负过高,需要依托财政返还政策开展经营,取得财政返还的资金通常与其经营过程中缴纳的税款相关联。然而因运输、人力资源、医药行业的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再生资源、有色金属行业的平台企业存在贸易链条过长、企业不参与运输等问题,这些平台企业的业务真实性常受到司法机关的质疑,进而引发虚开风险,对其因虚开发票缴纳税款所获取的财政返还如何评价也成为实务中的一项难题。过去,司法机关通常认定企业利用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仅追究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的责任。但目前有部分案例呈现出另一种定罪逻辑,司法机关开始以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提起公诉、作出裁判,平台企业的刑事风险陡然增加。面对诈骗罪的刑事指控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进行探讨。20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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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情报交换助中方追回1000万元税款,在美资产配置税务合规不容忽视
近期,我国税务机关通过中美专项税收情报交换查处一起企业通过虚构境外股权交易、虚假申报股权投资损失以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件。税务机关追回企业偷逃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余元,并对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近年来,通过海外资产配置逃避税的行为不仅受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关注,也是我国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本文结合一起税局披露案例,分享中美税收情报交换实践的近况,结合我国税务对于高净值人士税务稽查的动态,为在美国有资产或从美国取得收入的境内高净值人士揭示税务风险。293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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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制度下,如何有效防控涉税刑事风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既包含正向衔接,又包含反向衔接。行刑衔接在涉税领域尤为重要,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须先有行政上的定性再讨论刑事的罪与非罪。因此,在税务稽查等行政程序中争取有利的定性,对于防范刑事责任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剖析行刑衔接制度的内涵出发,探析税务行政风险防控之于刑事风险防范的意义,供广大读者参考。2393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