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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律师详解202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二十一处重要变化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修订稿在“保留经过多年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创新力度虽不及2015年版修订草案,但仍然带来了诸多重大变化。华税律师团队对现行征管法、2015年征管法修订稿和2025年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条款穿插分析,总结出二十一处重要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征纳双方的影响,并对部分条文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盼与读者共同研讨。153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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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取得产业奖补被取消高新资格、追缴税款千万元是否恰当?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早在上世纪我国就出台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随着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也发生了变化,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目前,企业须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个条件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并非高枕无忧,相关部门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并经认定机构复核确认后,税务机关可以追缴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近期,A企业因取得产业奖励补助资金导致高新技术收入占比低于60%,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据此追缴企业三年度税款近千万元。本文拟结合该案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税收性质、税务机关追缴三年度税款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探讨135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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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两项教育附加不属于税收债权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涉税争议问题频发,税务机关申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否被认定为税收债权即为争议问题之一。税务机关主张两项教育附加应认定为税收债权,而破产管理人认为属于普通债权。对此,本文以典型司法案例为切入点,认为两项教育附加的债权认定应遵循税费区分原理,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不能作为其债权定性依据,最终得出该两项教育附加不属于税收债权的结论,旨在为该债权性质认定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思路和有益参考。138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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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仅就税务处罚决定起诉,法院亦应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
实践中,在相对人仅就税务处罚决定进行起诉的情形下,由于税务处罚决定与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上的高度一致,司法审判中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就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的观点不一,既有观点认为应对两者同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又有观点认为税务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即为税务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法院不应再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本文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系两种单独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对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予以审查,简要分析如下。139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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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络大V偷税被处罚,互联网文娱领域税务风险应关注
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催生了大批网络“大V”,互联网流量也为其带来可观的收入。但部分网络“大V”法律意识淡薄、税法遵从性不强,陷入到偷逃税风波。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已陆续曝光多起主播、明星偷税案件,税务问题俨然成为网络明星、主播们的“高频雷区”。今日,税务机关又通报一起知名网络“大V”偷逃税事件,引发热议。本文将结合该案例,详解实践中典型偷逃税手段及其法律后果,并给出具体的合规建议,以飨读者。239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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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后企业新生税款和滞纳金能否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产生于破产程序中,不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破产债权。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破产管理人对新生税款及其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看法不一,争议频发。本文以一则司法案例为引,结合相关规定及精神,剖析破产受理后新生税款及其滞纳金的债权定性问题,旨在为该类争议解决提供思路,供读者参考。140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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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受票方抵扣权受损,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被定性虚开,税务机关一般会向下游受票方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受票方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多以此作为证据,认定受票方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受票方企业因此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法律后果。本文从一起受票方企业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出发,对不同情形下受票方企业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作简要分析。137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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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未备案,还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兼并重组有助于企业整合资源、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对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兼并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然而,实践中,因兼并重组类型复杂,特殊性税务处理程序要求较为细致,部分企业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体要件,但却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系列资料,此种情况下,企业还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拟结合一起案例探讨。96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