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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险:高收入人群境外税收策划引发税局调整补缴巨额税款
跨境税收策划以其复杂性、隐蔽性、高效性一直是高收入人群的偏好所在,其引发的避税问题也一直是各国主管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在我国,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以及CRS制度和BEPS公约的落实,跨境避税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曾经的税收策划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
本文聚焦高收入人群较为常见的三大策划手段,即间接股权转让、利润留存海外不做分配、变更居民身份,结合目前高收入人群反避税国内监管背景,通过目前已经披露的案件揭示相关人群的税收风险。夫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361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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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详解:煤基稳定轻烃是否应当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在我国能源储备与能源消费结构极不平衡的背景下,煤制油技术对于扭转我国油气资源畸高的对外依存度、促进资源高效清洁利用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煤制油技术的最终产品是汽油、柴油等成品油,虽然现行税法未将煤基液态产品纳入消费税税目,2022年全国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将煤间接液化工艺技术的项目也纳入了核查范围,造成作为中间产品的煤基稳定轻烃也面临着消费税稽征风险。362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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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主播通过灵工平台逃税,灵工为何成为涉税违法工具?
随着新业态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作为全新的就业模式备受市场关注。据报道,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多人,2022年中国灵活用工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1万亿,2023年达到1.34万亿。灵活用工平台作为将企业与自由职业者连接在一起的平台,把传统的企业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转化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兼有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因此受到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青睐。天津、湖南、江苏、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已有超千家灵活用工平台取得了委托代征资质。然而,部分灵活用工平台频触税收征管底线,涉嫌虚开、逃税等,已被取消代征资格并面临行政、刑事风险。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聚焦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点,以助力平台企业实现税务合规。319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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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税局无法证明纳税人构成偷税,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追征期为3-5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认定为偷税的四种情形,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否构成偷税往往关系到税款追征期问题。在实践中,因法律法规的不明确,“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偷税存在争议,本文从一起司法判决出发,从偷税的构成要件、追征期适用等角度解析这一问题。388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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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生产稳定轻烃、异辛烷、环烷烃等化工产品被追征消费税
自200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以来,以原油、煤炭为原材料生产的化工产品消费税征免范围就一直存有争议。2018年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后,国家不断强化对石化行业全链条的消费税征管。尤其是自去年8月以来,将原油制品、煤制油等化工产品作为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在陕西、山西、内蒙古、新疆等地比较突出,对这些地方的化工行业产生巨大影响。419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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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发票频繁暴雷,建筑、物流等行业成虚开重灾区
近期个人代开发票涉嫌虚开案件频发,将该行为背后潜在的税收风险抛至公众视野。通过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自然人代开案件呈现出行业化的特点:首先,目前披露的案件中超半数为建筑企业,主要原因是进项发票严重不足,建筑企业试图利用员工或财税平台代开发票;其次,灵活用工企业由于涉及大量个人代开而引发税务稽查;此外,医药、货运等行业由于存在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等问题,选择通过个人代开。
此前,华税通过《以案说法:解析代开发票五大涉税风险》一文系统阐述了个人代开的概念及相关风险点。本文试从个人代开案件频发的行业入手,浅谈其案发的根源,结合案例剖析个人代开的风险。40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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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知名药企被检查!专项整治之下药企税务合规应对症下药
医药行业关系民生,是最受监管机构关注的领域之一。为解决医药企业在流通领域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药品价格过高等问题,2017年国务院医改办开始实施“两票制”。“两票制”压缩了原有药品的多流通环节,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药品出厂后层层加价的现象。然而,该改革并未彻底解决医药行业的痼疾,医药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并未消除。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公布的典型税案中,不乏医药企业的身影。今年,税务总局“官宣”医药依然是监管的重点领域。有鉴于此,本文结合现行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分析并总结医药行业涉税风险点,从而为医药企业提出税务合规建议,助力其健康发展。441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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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不破:企业破产中哪些情形属于欠税?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不可避免,妥善处理破产人历史欠税、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费及破产后的税费核销问题,对于破产机制的平稳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是目前税收征管领域处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涉税问题的主要文件,对《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的部分衔接问题作出了回应,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适用困境。48号文第四条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笔者将从这四项申报内容展开解析破产程序中的常见涉税争议问题,本文首先讨论所欠税款的问题,以供参考。3575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