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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房地产能否按清算规则计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新建房销售和旧房转让适用不同计税规则,新建房销售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旧房转让不涉及清算,两种计税规则在扣除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等方面均有差异。在大型房地产项目中,建成的商品房往往难以全部一次性销售,部分需要先转为自持,企业“先用再售”或“先租再售”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对于这种自建自用再转让的房屋适用何种计税规则,直接影响到房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393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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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减至5年,公司清算注销涉税风险知多少?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多项修改,其中之一便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对以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认缴制的规则造成了颠覆性的影响,对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责任、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已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如何确定?若出资加速到期其无力实缴的出资又该何去何从?最一劳永逸的办法无非是将公司清算注销,避免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而爆发股东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其中也会涉及各种税务问题,本文拟围绕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公司这一情形下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27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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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招商引资政策虚开37亿发票,财税平台虚开风险应如何有效隔离?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稽查持续加强了对财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同时出台了中央清理地方违规返税政策,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以“降低企业成本”为主业的互联网财税平台,生存空间已经被严重压缩,利用“招商引资”等税收优惠政策及虚开发票等手段来赚取利润将走向“死胡同”。财税平台如此,一些依靠财税平台进行降低税负的企业也将难以为继,且存在巨大的虚开风险。笔者将通过相关案例及政策分析,揭示互联网财税平台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并提出建议,以供读者参考。364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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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或将缩至5年,股东减资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于2023年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提出“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与此同时,公司法二审稿第53条和第88条第一款规定了到期债务引发股东认缴出资时限加速到期的情形以及原股东对转出股权未实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条款,增加了股东对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责任,显现出公司法对完善股东出资责任、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趋势。上述规定一旦生效,对于希冀继续经营公司但资金流短缺的股东而言,减少注册资本或许是企业唯一的生存路径。但多数企业对于减资过程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还存在疑问,对于减资相关的税法及财务规则的差异不甚了解,缺少“以物还款”的纳税申报意识,导致股东减资过程中出现许多税务问题。本文试图剖析减资、撤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税种,探讨其税法适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261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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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哪些财产不能办理纳税担保?
担保制度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信用增强手段,对于企业的融资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税收行政领域,纳税担保制度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对于保障国家税款征收、促进纳税人有效行使救济权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拟从纳税担保的适用情形出发,分析实践中常见的争议,以供参考。327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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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案例:“普通标准住宅”应参照“普通住宅”的标准认定
普通标准住宅和高端别墅等房屋价值相对高的住宅在销售收入、建造成本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售价,促进和保证其健康发展,保护房开企业基本的投资回报,国家对普通标准住宅出台了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综合各地的法律实践来看,各地在“普通标准住宅”免税政策的规定上采用的法律概念不一、认定标准不一,使得房开企业面临着错认房地产类型、错用优惠政策的税收风险。439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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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法二审稿公布,共24处修改,税务律师详细解读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早在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曾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此次公布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仍然采用了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同时对草案一次审议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草案一、二次审议稿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草案二次审议稿调整的主要内容,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解读。293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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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频发黄金票变票案件,大量有色金属企业、再生资源企业被牵连
近期,华税律师事务所接到多起有色金属、废钢企业变票虚开案件的咨询,结合近年来各地频繁爆出有色金属行业黄金票变票的案件,有色金属、再生资源行业变票虚开问题已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由于黄金自身价值昂贵,保值性强,备受消费者收藏和投资喜爱,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行为导致黄金发票“富余票”的存在;同时由于黄金的特殊税收政策和黄金票巨额利润的趋势,涌现出一批黄金票虚开团伙;并且由于黄金易与其他有色金属熔炼的特性,黄金票变票多与有色金属行业相结合,同时延伸至再生资源金属回收企业,使得业务链条中的企业税务风险激增。3741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