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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款收到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税务局追缴欠税谁优先?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经营不景气,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的房企同时成为欠税人。一方面,不动产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不动产通过人民法院拍卖取得拍卖款后,税务机关追征欠税和拍卖相应税款成为可能,这就形成税款与抵押债权的冲突。这时拍卖款的清偿顺序是怎么的呢?本文将就拍卖款在不动产抵押权及国家征税权之间的分配顺序展开讨论,以飨读者。382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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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息借款补缴巨额税款、定性偷税,关联方资金拆借应如何防范涉税风险?
资金融通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关联企业间进行资金借贷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集团公司也通过设立资金池的形式提升内部资金流动性、最小化外部借款成本。从税务角度看,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涉及到一方的利息收入确认与另一方的成本列支,为防范关联方间利用资金拆借进行利润转移、违规成本扣除,税务机关通常根据视同销售或按公平交易原则对关联方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进行调整,而部分企业存在“关联方间一进一出的借贷模式不涉及纳税义务、未取得实际所得的无偿借贷也无须缴纳税款”的不当理解,引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后果。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剖析关联方间无息拆借、有偿拆借下的利息成本税前扣除问题及个人股东借款问题的涉税风险并提出防范应对建议,供读者参考。942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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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税筹平台虚开暴雷,强监管态势下相关行业应关注财税合规
近日,某财税平台暴雷牵连至医药企业案件引发关注。目前,平台已经被公安立案侦查,如果该案处理不当,该受票医药企业极有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两票制”改革后,医药领域通过成立CSO、CSP等组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案件不在少数,而近年来CSO、CSP等组织频繁受到税务稽查,其亦升级为线上咨询平台,企图加上外衣隐藏虚开行为。然而,现医药企业通过线上平台虚增销售费用意图降低税负、套取资金的手段亦被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所关注。与此同时,去年以来的反腐风暴仍在延续,今年卫健委多部门又印发了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的通知,医药行业的税务风险不容小觑,医药企业究竟应何去何从,本文拟进行探讨。279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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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合伙企业分配利润,境外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缴税还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我国合伙企业缴税的方式是“先分后税”,因此投融资平台型的合伙企业通过转让股权等资本运作方式获取利润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如果取得收益的个人合伙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通常要按照经营所得5%至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收益的个人合伙人在境外是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是否要比照居民个人纳税,还是另有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或优惠税率,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就这一实务难点问题做简要分析,并提出节税合规建议。250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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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高收入高净值人士受到稽查,两高解释后自然人逃税风险上升
随着税务机关对个税监管的不断加强,自然人的涉税风险也在日益走高。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将过去双高人士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拆解收入偷逃税款的惯用伎俩明确列入逃税行为之一,为司法机关打击双高人士逃税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指引,导致刑事风险增高。基于此,本文拟从实务中双高人士税务风险常见表现形式为出发点,分析双高人士税务风险严峻的成因并揭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双高人士税务风险的变化,以期为双高人士提供应对之策。248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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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给法院的拍卖价款是否可理解为已包含转让方的过户税费?
近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过程中,因执行法院制定的竞买公告中“不动产转让过户涉及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引发的转让方税费承担争议不断。本文以一起法院强拍不动产税费追偿案为例,在释明法理及政策规定基础上,对司法拍卖税收承担及征收困境进行分析,最后给买受人提出建议,助其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类似纠纷。275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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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两高司法解释下如实代开应构成非法购买或逃税
近日,检察日报报道了一起用煤企业实控人从小煤窑不带票购煤后,找第三方代开发票的案件,该实控人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同样案情的案件,不少司法机关改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虚开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犯罪最高刑期为5年。两罪定性差别如此之大,“同案不同判”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更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于如实代开行为的定性,最高法与最高检相继发布《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又存在不同。基于此,本文拟从该两则案例出发,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力争厘清如实代开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期使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涉税犯罪中真正得以实现。251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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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对四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观点存在哪些差异?
已经失效的法发〔1996〕30号文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归结为三类,分别是无货虚开、数量或金额不符的有货虚开和如实代开。今年3月20日施行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以“列举+兜底”的方式重构了虚开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明确列举了无货虚开、有货虚开、虚构主体虚开、篡改电子信息虚开四类犯罪行为。可以说,对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虚开”行为的理解与适用,是准确定罪的关键之所在。
据笔者观察,律师界普遍认为两高解释的字面理解和适用难度较大,争议颇多。好在今年4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了官方文章,对新四类虚开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解读。本文将结合最高法、最高检文章的观点,分析差异与不足,力图准确把握虚开犯罪行为规则的本意,找寻虚开犯罪的出入罪标准,探求两高解释对虚开案件司法审判实践的影响。2276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