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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用工平台被认定虚开发票!未实际组织管理工人成争议焦点
近年来,不少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的独特机制重塑原有的用工关系,形成“劳动者——平台——用工单位”的新型用工模式,但这种用工模式重塑或招致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及发票合法性的怀疑。本文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分析案涉业务在具备真实劳务且没有资金回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平台并未自行组织人员”为由认定案涉发票为虚开是否合理合法,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302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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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游煤炭开票平台涉刑“虚开”,引爆下游企业系列税务、刑事风险
近期,NM某煤炭经营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本案牵涉的受票企业数量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遂通过公安经侦云端系统向下游地区推送犯罪线索。目前,部分收悉线索的地区已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28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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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变票虚开案件最高量刑不超七年,已被判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争取改判
近几年石化变票刑事案件的各地司法裁判定罪量刑差异巨大,不同案件的当事人的命运截然不同。目前,不论是两高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精神,还是近期披露的司法裁判案例,都在印证石化变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因错判、重判而面临十余年乃至无期徒刑牢狱之灾的当事人,应积极通过申诉寻求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也应承担起责任担当,自发主动地针对历史案件开展专项审查监督,纠正定罪量刑的错误,让每一起个案折射出正义光辉。31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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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虚开发票取得财政返还按诈骗罪追责或成未来趋势
为解决“源头票”问题,运输、人力资源、医药、再生资源、有色金属等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平台类企业,这些平台企业因税负过高,需要依托财政返还政策开展经营,取得财政返还的资金通常与其经营过程中缴纳的税款相关联。然而因运输、人力资源、医药行业的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再生资源、有色金属行业的平台企业存在贸易链条过长、企业不参与运输等问题,这些平台企业的业务真实性常受到司法机关的质疑,进而引发虚开风险,对其因虚开发票缴纳税款所获取的财政返还如何评价也成为实务中的一项难题。过去,司法机关通常认定企业利用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仅追究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的责任。但目前有部分案例呈现出另一种定罪逻辑,司法机关开始以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提起公诉、作出裁判,平台企业的刑事风险陡然增加。面对诈骗罪的刑事指控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进行探讨。302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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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1.1亿余元,存量房时代下房产税涉税风险需重视
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2024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统计数据显示,1-9月全国税收收入同比下降5.3%,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房产税3118亿元,同比增长19.9%,土地增值税4000亿元,同比下降7.8%。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交易环节的税费是房地产行业长期关注的热点,而在目前房市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企业也应重点关注房地产持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近期,内蒙古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根据当地税局的要求对房产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自查核实,因对计税依据理解不一致,子公司需补缴2018年12月至2024年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合计11105.97万元,预计将影响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069万元。基于实践中的房产税主要争议问题,本文选取三则典型案例,以案解析政策适用与理解等问题,供读者参考。348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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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情报交换助中方追回1000万元税款,在美资产配置税务合规不容忽视
近期,我国税务机关通过中美专项税收情报交换查处一起企业通过虚构境外股权交易、虚假申报股权投资损失以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件。税务机关追回企业偷逃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余元,并对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近年来,通过海外资产配置逃避税的行为不仅受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关注,也是我国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本文结合一起税局披露案例,分享中美税收情报交换实践的近况,结合我国税务对于高净值人士税务稽查的动态,为在美国有资产或从美国取得收入的境内高净值人士揭示税务风险。475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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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制度下,如何有效防控涉税刑事风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既包含正向衔接,又包含反向衔接。行刑衔接在涉税领域尤为重要,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须先有行政上的定性再讨论刑事的罪与非罪。因此,在税务稽查等行政程序中争取有利的定性,对于防范刑事责任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剖析行刑衔接制度的内涵出发,探析税务行政风险防控之于刑事风险防范的意义,供广大读者参考。345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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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近日,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公告案例的基本案情为,张某销售给A企业一批皮革,但由于张某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不能开具发票,因此,张某与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协商,让张某托其朋友的B企业与C企业向A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A企业接受B、C两家公司发票共235份,价税合计2523万余元,税额290万余元,A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全部进行了抵扣。以上235份发票全部被B、C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A企业作为受票企业被认定为偷税,要求补缴少缴税款共计304万余元,并处50%罚款,共计456万余元。3239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