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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抵扣的虚开税款金额可否满足“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出罪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专票罪论处,明确了虚开专票罪的出罪条件。在虚开专票尚未全额抵扣的情形下,未抵扣的部分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种情形能否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主张未实际抵扣的税额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笔者选取《解释》颁布前后虚开专票罪判决书各一份,结合对比案例分析这一问题及其背后的裁判逻辑。20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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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直接销售外购的石脑油原材料是否要视同生产纳税?
在消费税领域,生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应税行为,纯贸易行为并非应税范围,自然无需缴纳消费税。然而,一家炼化企业却收到了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该企业就销售外购石脑油原材料的行为补缴消费税。税务机关如此要求,是否于法有据?炼化企业购销石脑油的贸易业务应否缴纳消费税?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312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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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骗税目的和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可按虚开发票罪论处
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为虚开专票罪增设了无骗税目的和无税款被骗损失的出罪情形,为限缩本罪犯罪圈作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应构成何种犯罪、适用什么罪名成为实务界当前热议的话题。本文结合一起笔者代理的成品油变票虚开案件,提出该种情形可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的裁判路径,并根据刑法条文分析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49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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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当前“虚开类”刑事案件辩护的新走向
刑事合规制度自试点以来,在“虚开类”案件中得到大量运用,一度成为律师辩护工作的不二法门。但随着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刑事合规案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反思和探讨,在办案件能否启动刑事合规整改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新的辩护方案。另一方面,两高涉税新司法解释对“虚开类”犯罪的构成和量刑进行了重大修正,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在新司法解释的指导下,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整体思维已然发生变化,辩护律师能否正确理解新司法解释内容,准确识别当下“虚开类”案件争议焦点,精确把握辩护的核心要点,是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的关键。239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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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税务观察: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中能否暂免纳税?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兼并并购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地适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亦受到了自然人投资者的关注。根据现阶段税收政策,自然人股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自然人股东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是否必然履行纳税义务?本文拟从近年的上市公告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238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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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回财政奖补并以虚开刑事立案,企业如何应对涉税风险?
由于货物或服务多由数量庞大的个体提供,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平台、再生资源等大宗商贸行业企业广泛存在源头发票短缺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为支持这些行业发展,给予了各种产业扶持资金、财政奖补政策,进而降低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而全额负担的税负成本,维持企业、行业持续经营。而今年以来,审计、税务、发改委等多部门发文要求严查违规返税,尤其是随着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各地对财政奖补政策的清理与监管趋严,已有诸多企业被要求退回财政奖补,甚至有地方司法机关认为企业将财政奖补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将企业购销业务以虚开犯罪立案侦查,相关企业、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员等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在此背景下,相关企业、人员应如何防范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本文将作进一步解析。251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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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衍生六大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近期,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引起了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最高法、最高检等多部门出手打击财务造假,监管不断趋严。通常情况下,财务造假会抬升企业利润,从而贡献更多税收,因此税局一般不会介入。但财务造假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情形,在企业虚假繁荣的表面下依然潜藏着极大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近期案例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趋势,剖析财务造假背后衍生的税务风险,以飨读者。739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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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超过税务文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一定会丧失行政复议权吗?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才能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会根据这个规定以纳税人逾期缴税为由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那么纳税人逾期缴清税款的,是否必然会丧失行政复议权呢?本文结合一起案例简要分析。2197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