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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灵工三类业务、六种风险,解读平台税务风险隔离要点
灵活用工平台在推动就业、保障民众生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灵活用工业务模式和税收政策的特殊性使得相关平台涉税风险颇高,税务机关对灵工业务的真实性审查愈发严格。在技术手段不断升级、监管趋严的当下,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必将引发税务风险。但即使业务真实,未做好证据留存也可能被税务机关否认业务真实性。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应如何坚守业务真实性,应对行业强监管?本文将以此为线索,洞悉灵活用工行业的涉税现状及应对方案。2126人浏览2024年7月23日 14:26 -
司法判例:这三种情形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因税务处理不当等问题,出现欠缴税款的情况,而在目前“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下,企业过往的税务不合规问题也容易引发补税风险。《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有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一税收领域的“拒不执行罪”,在欠税状态下,纳税人什么行为可能会面临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指控值得关注。今年3月,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罪状,为该罪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激活了这一沉睡已久的罪名,其相关的构罪要件、出罪情形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欠税企业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的边界,以期为企业防范和应对刑事风险提供参考。1228人浏览2024年7月23日 13:57 -
多地收回财政奖补,企业如何加强税务合规?
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正式生效,明确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制定包含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近期,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市监局、司法部等部门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多地就清理违规财政返还、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制定了工作方案。然而,因缺乏对法律法规和具体标准的准确把握,企业可能难以判断相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这导致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的开展中心存隐忧。本文梳理了近期多个地方收回政府补助及扶持资金的案件,基于新的监管态势,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建议。1606人浏览2024年7月15日 11:24 -
透析:利用红冲方法虚增成品油模块库存数据虚开发票背后的秘密
2022年3月,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上级传递的一条重大风险案源信息。信息显示,仙桃市F公司、R公司和T公司3家能源贸易公司购销货物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检查人员对3家公司进行关联调查后发现,还有一家名为J公司的能源贸易公司与T公司为同一地址、同一时间注册,并且其情况与上述3家公司极为类似,也从事石油及相关石化制品批发业务,并且存在购销不符等情况。1288人浏览2024年7月2日 15:32 -
虚开专票改判非法出售引争议,网络货运涉税刑事风险须关注
近期,广受关注的“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迎来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将原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引发了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案件处理的诸多思考。本文认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后补发票”行为,在真实运输业务背景下,不构成税款损失,不应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也不应当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若需追究刑事责任,平台的“后补”行为更适宜以虚开发票罪处理,更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和法益保护原则。1214人浏览2024年6月27日 17:00 -
灵工平台发票风险升级,税务合规迫在眉睫
编者按:通过梳理实践中的案例,灵活用工平台主要存在两类业务模式,即控制园区企业开票的“代开票”模式,或者直接以自己名义开票的“自开票”模式。然而无论是“代开票”模式还是“自开票”模式,灵活用工平台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容易被公检法机关认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类犯罪。在税收返还政策监管日渐趋严,国家职权部门对涉税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逐步加强的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应该如何应对涉税风险?本文将聚焦于两种开票模式,从税法原理和实践的角度进行评述。1396人浏览2024年6月27日 16:42 -
拍卖款收到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税务局追缴欠税谁优先?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经营不景气,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的房企同时成为欠税人。一方面,不动产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不动产通过人民法院拍卖取得拍卖款后,税务机关追征欠税和拍卖相应税款成为可能,这就形成税款与抵押债权的冲突。这时拍卖款的清偿顺序是怎么的呢?本文将就拍卖款在不动产抵押权及国家征税权之间的分配顺序展开讨论,以飨读者。1890人浏览2024年6月12日 14:24 -
因无息借款补缴巨额税款、定性偷税,关联方资金拆借应如何防范涉税风险?
资金融通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关联企业间进行资金借贷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集团公司也通过设立资金池的形式提升内部资金流动性、最小化外部借款成本。从税务角度看,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涉及到一方的利息收入确认与另一方的成本列支,为防范关联方间利用资金拆借进行利润转移、违规成本扣除,税务机关通常根据视同销售或按公平交易原则对关联方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进行调整,而部分企业存在“关联方间一进一出的借贷模式不涉及纳税义务、未取得实际所得的无偿借贷也无须缴纳税款”的不当理解,引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后果。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剖析关联方间无息拆借、有偿拆借下的利息成本税前扣除问题及个人股东借款问题的涉税风险并提出防范应对建议,供读者参考。4398人浏览2024年6月7日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