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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两高司法解释下如实代开应构成非法购买或逃税
近日,检察日报报道了一起用煤企业实控人从小煤窑不带票购煤后,找第三方代开发票的案件,该实控人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同样案情的案件,不少司法机关改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虚开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犯罪最高刑期为5年。两罪定性差别如此之大,“同案不同判”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更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于如实代开行为的定性,最高法与最高检相继发布《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又存在不同。基于此,本文拟从该两则案例出发,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力争厘清如实代开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期使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涉税犯罪中真正得以实现。1478人浏览2024年5月22日 13:13 -
最高法、最高检对四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观点存在哪些差异?
已经失效的法发〔1996〕30号文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归结为三类,分别是无货虚开、数量或金额不符的有货虚开和如实代开。今年3月20日施行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以“列举+兜底”的方式重构了虚开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明确列举了无货虚开、有货虚开、虚构主体虚开、篡改电子信息虚开四类犯罪行为。可以说,对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虚开”行为的理解与适用,是准确定罪的关键之所在。 据笔者观察,律师界普遍认为两高解释的字面理解和适用难度较大,争议颇多。好在今年4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了官方文章,对新四类虚开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解读。本文将结合最高法、最高检文章的观点,分析差异与不足,力图准确把握虚开犯罪行为规则的本意,找寻虚开犯罪的出入罪标准,探求两高解释对虚开案件司法审判实践的影响。1176人浏览2024年5月20日 15:32 -
通过农民合作社免税政策解决进项发票?错误筹划涉税风险极高
近期,笔者团队接到一税收筹划是否具有税务风险的咨询案例。某发电企业因发电需采购大量的秸秆但却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财税公司为其提供了税收筹划方案,即让发电企业的关联公司回收企业在前端设立合作社,先由合作社为其采购再销售给回收企业并开具农产品发票,再由回收企业将秸秆销售给其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发电企业采购秸秆可以取得合法发票进行成本扣除及进项抵扣。但笔者认为,该种方案存在较大的漏洞,一旦采用该方案,发电企业将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基于此,本文拟从该案例出发,详细解析该税收筹划方案的税务风险并为其提出简要的解决思路,以期为同样面临此种困境的企业提供有益的建议。2044人浏览2024年5月15日 14:45 -
最高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目的犯和结果犯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简称“两高解释”)自2019年由两高共同启动研究起草工作,到2024年3月颁布实施共历时近五年时间,期间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和全国法检系统的意见,可谓拉满了实务界和学界对这份解释的期待值。各界期盼新的解释能够有效指导虚开犯罪的司法实践,解决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罪责刑不相适应、出入罪规则不满足经济活动日新月异变化需求等各种“急难愁盼”的顽疾和弊病。1278人浏览2024年5月10日 17:18 -
以案说税: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关注四大涉税风险
为鼓励特定行业、区域的发展,国家及部分地方出台了财税优惠政策,如给予从事鼓励类产业企业15%所得税税率式优惠,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税额式优惠。部分企业在适用财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因错误理解、适用引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而随着近来严查违规返税行动的铺开,一些财税优惠政策的适用风险也大大提高。本文以四起实案为切入点,解析企业适用财税优惠政策应当重点关注的四大涉税风险点,并提出应对建议,供读者参考。3331人浏览2024年5月9日 13:37 -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抗辩?
网络货运平台屡屡爆发虚开案件,存在行业固有难题。即部分托运企业与个体司机业已完成了运输服务,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遂找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这些违规业务因事后补录单据、出现资金回流表征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虚开。过去,平台主要以法研[2015]58号文作为依据,论证如实代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如实代开行为又陷入理解争议。近期,随着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布关于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如实代开不属于犯罪。有鉴于此,本文结合近期网络货运平台的最新案件,探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如何抗辩,供读者参考。1492人浏览2024年5月8日 17:12 -
因销售价格偏低补税、滞纳金4.8亿元,关联交易如何防范涉税风险?
关联交易是集团公司之间常见的交易事项,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资金借贷、货物或服务购销等业务往来较为常见。目前我国立法对关联企业间的反避税程序主要立足于跨境关联交易领域,且已经形成较为专业、完整的方法以及处理程序,但对境内企业关联交易如何调查和调整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境内关联交易能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境内实际税负相同的关联主体之间的交易能否不进行调整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基于近期某上市公司子公司间关联交易被调整补税的案例出发,解析境内关联交易的常见争议问题,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1354人浏览2024年4月23日 17:29 -
非交易过户取得公司股票被稽查,持股平台拆除涉税风险需关注
通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搭建持股平台是大多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架构安排,持股平台在控制直接股东人数、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以及提高股权变动便捷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加之以往部分地方对持股平台采用核定征收政策,相较于直接持股税负大大降低。但近年来出现了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拆分收入、转移利润进行偷税的案件,基于核定征收政策形成的“税收洼地”也因缺乏法律依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导致税源争夺而饱受争议。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对《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解读中指出,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的行为是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2021年底出台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更是明确了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而近期审计、税务等部门也明确提出清理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的“小政策”。基于前述征管态势,核定征收政策适用空间收紧,通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搭建持股平台的税负优势不再。因此,近些年陆续出现了诸多注销持股平台、改为直接持股的交易行为。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持股平台注销环节,股票非交易过户是否需要交税、已注销企业存在欠税时股东的连带责任等诸多问题引发热议。本文从两则持股平台拆除案例出发,分析非交易过户的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供读者参考。1332人浏览2024年4月17日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