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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抵押资产,税局主张债务人欠税优先受偿,债权人该怎么办?
2012年7月10日,A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签订抵押合同,并用名下若干房产设立抵押。2012年7月20日银行完成抵押权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证。因A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0日,法院判决A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确认银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2014年8月18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案涉债权经两次转让由自然人李某受让,法院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某。156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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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价范围内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争议长期存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发生的,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而《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财产变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以一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引,从法律适用规则、法律体系协调等维度展开分析,为解决同类争议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规则指引。216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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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律师详解202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二十一处重要变化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修订稿在“保留经过多年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创新力度虽不及2015年版修订草案,但仍然带来了诸多重大变化。华税律师团队对现行征管法、2015年征管法修订稿和2025年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条款穿插分析,总结出二十一处重要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征纳双方的影响,并对部分条文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盼与读者共同研讨。352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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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取得产业奖补被取消高新资格、追缴税款千万元是否恰当?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早在上世纪我国就出台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随着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也发生了变化,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目前,企业须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个条件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并非高枕无忧,相关部门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并经认定机构复核确认后,税务机关可以追缴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近期,A企业因取得产业奖励补助资金导致高新技术收入占比低于60%,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据此追缴企业三年度税款近千万元。本文拟结合该案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税收性质、税务机关追缴三年度税款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探讨202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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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两项教育附加不属于税收债权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涉税争议问题频发,税务机关申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否被认定为税收债权即为争议问题之一。税务机关主张两项教育附加应认定为税收债权,而破产管理人认为属于普通债权。对此,本文以典型司法案例为切入点,认为两项教育附加的债权认定应遵循税费区分原理,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不能作为其债权定性依据,最终得出该两项教育附加不属于税收债权的结论,旨在为该债权性质认定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思路和有益参考。198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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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仅就税务处罚决定起诉,法院亦应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
实践中,在相对人仅就税务处罚决定进行起诉的情形下,由于税务处罚决定与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上的高度一致,司法审判中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就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的观点不一,既有观点认为应对两者同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又有观点认为税务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即为税务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法院不应再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本文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系两种单独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对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予以审查,简要分析如下。206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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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络大V偷税被处罚,互联网文娱领域税务风险应关注
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催生了大批网络“大V”,互联网流量也为其带来可观的收入。但部分网络“大V”法律意识淡薄、税法遵从性不强,陷入到偷逃税风波。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已陆续曝光多起主播、明星偷税案件,税务问题俨然成为网络明星、主播们的“高频雷区”。今日,税务机关又通报一起知名网络“大V”偷逃税事件,引发热议。本文将结合该案例,详解实践中典型偷逃税手段及其法律后果,并给出具体的合规建议,以飨读者。33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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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出台,再生资源企业需关注三大涉税风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去年8月1日生效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涉税方面,再生资源、灵活用工等行业领域普遍存在依托财税优惠政策运营的业务模式,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后,相关涉税风险需引起重视。本文基于《实施办法》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及审查标准的细化要点,分析三大涉税风险,供读者参考。2306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