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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制度下,如何有效防控涉税刑事风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既包含正向衔接,又包含反向衔接。行刑衔接在涉税领域尤为重要,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须先有行政上的定性再讨论刑事的罪与非罪。因此,在税务稽查等行政程序中争取有利的定性,对于防范刑事责任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剖析行刑衔接制度的内涵出发,探析税务行政风险防控之于刑事风险防范的意义,供广大读者参考。1761人浏览2024年10月28日 13:08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近日,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公告案例的基本案情为,张某销售给A企业一批皮革,但由于张某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不能开具发票,因此,张某与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协商,让张某托其朋友的B企业与C企业向A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A企业接受B、C两家公司发票共235份,价税合计2523万余元,税额290万余元,A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全部进行了抵扣。以上235份发票全部被B、C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A企业作为受票企业被认定为偷税,要求补缴少缴税款共计304万余元,并处50%罚款,共计456万余元。1566人浏览2024年10月23日 17:08 -
税务司法鉴定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鉴定虚开案件中的税款损失?
税务司法鉴定,这个听起来像税务界的“福尔摩斯”工作,实际上是一个严谨而专业的领域。它涉及在法庭诉讼中,由税务专家对税务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提供权威的鉴定意见。一份客观、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报告,就像是一把解决税务争议之锁的关键钥匙,对维护刑法、税法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1434人浏览2024年10月22日 13:37 -
药代以违法手段提供推广服务,药企取得推广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长期以来,医药行业总体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医疗机构与医生享有对药品的绝对话语权,加之医药行业存在大量的仿制药,药品可替代性强,制药企业不得不推广的方式完成药品的销售。在制药企业采购推广服务过程中,其本意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推广方式将药品销售至终端医疗机构,但推广商却偏离与制药企业的合意,采取带金销售的手段完成推广,此种情况下,制药企业取得推广发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本文拟结合一起真实案例进行探讨。1818人浏览2024年10月21日 09:49 -
自制凭证入账不被认可,资源回收企业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废旧物资源头的分散性导致再生资源行业存在源头发票缺失的困境,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自制凭证入账的方式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近年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再认可企业自制凭证入账行为,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认为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对企业作出补开、换开发票及调整补税的处理,相关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负担。本文基于再生资源领域的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解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供广大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参考。3428人浏览2024年10月17日 09:34 -
又一奖补型货运平台被判非法出售专票罪,未查证虚开主观故意与税款损失引起巨大质疑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下称《解释》)。次月,最高法、最高检有关法官、检察官分别撰写了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对界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论述引发争议,也影响了实务裁判的走向,多起案件改判为非法出售专票罪。笔者了解到,继浙江沈氏省心物流案后,四川某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案也尘埃落定,由虚开专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专票罪,两主犯均被判十年以上。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讨论平台企业此类案件改判是否恰当,并分析实务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激活”将如何影响平台企业发展。1073人浏览2024年10月15日 14:11 -
在政府主导的钢铁产能指标置换中,对去产能企业不能按视同销售征税
目前,产能指标成为钢铁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我国产能置换活动较为活跃。近日,笔者接到一钢铁生产企业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2019年退城搬迁中发生的产能置换应视同销售,要求该企业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总额高达上亿元。笔者认为,钢铁产能指标属于行政许可类资质还是无形资产存在争议,产能置换活动是否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需要进行个案分析。税收征纳应当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应在准确把握钢铁产能指标法律性质和产能置换活动本质的基础上,结合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实体要素,判断去产能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1501人浏览2024年10月12日 11:50 -
高净值人士拆除合伙型持股平台如何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过去,不少高净值人士通过在税收洼地搭建合伙型持股平台以享受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税负节约。但随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生效,加之近年来严查违规财政返还,合伙型持股平台原有的税负优势逐渐消失,高净值人士纷纷选择拆除持股平台,回归直接持股的原始状态。而持股平台的拆除同样会产生高额税负,高净值人士选择何种方式拆除才能实现最优的节税效果?本文拟进行探讨。1408人浏览2024年10月11日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