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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门联合发文!解读强监管下医美行业面临的五大涉税风险

       2023年5月4日,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最高法、最高检等共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号),其宗旨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较之十一部门先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强调部门职责外,更加强调部门合作,尤其是发现违法线索若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开展协同核查处置,这就意味着将出现“税+警”、“税+卫”、“税+市监”等联合执法的局面。由于医疗美容行业长期以来是涉税违法的重灾区,甚至一些上市企业也会出现偷逃税或者虚开的现象,在强监管之下,医美行业必须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本文总结了实践中医疗美容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以殇读者。

风险一:利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习惯帐外经营、隐匿收入

      案例(一)

      据上市公司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2年9月23日,其控股子公司无锡苏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税二稽罚〔2022〕156号)。处罚认为:无锡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处应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罚款合计4,883,476.78元。

      案例(二)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温州美域高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采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收款以及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方式隐匿医疗美容项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50.35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8.71万元。

      风险解读:凡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都面临着一种“诱惑”,那就是自然人多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对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不存在特殊要求。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让消费者将价款支付至自然人账户中,从而少申报营业收入。医美行业这类服务型的企业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其主营业务是服务,不会存在货物经销企业常见的销项太少、库存积压的情况。但是,长期隐匿收入会出现长亏不倒的现象,从而引发税务机关的警惕。隐匿收入的风险有:

1、增值税方面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35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嫌偷税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应当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涉嫌逃税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且未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构成逃税罪。

      合规要点:医美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收付和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做要:1、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合规意识,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避免通过私户收款。2、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规定必须通过企业官方账户收款,并及时主动开具发票。

风险二:支付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据东税稽罚〔2022〕150号行政处罚披露,东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隐瞒员工人数、未按照规定进行佣金费用核算,没有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8690.4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风险解读:医疗美容行业存在普遍的未按照规定扣缴个税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医美行业作为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很高,相应的税款也很高,从而催生了隐匿工资或者劳务报酬以逃避个税的行为。此外,医美行业的佣金问题严重,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多也未能代扣缴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合规要点:机构应当做好高管、医生的工资收支问题,并杜绝灰色支出。首先要做好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其次是对于外聘的专家、医生,应当依法发放劳务报酬并代扣代缴;其三是一些医美机构会委托中介招揽客户,应当依法支付中介费用并让其开具发票,对于自然人中介做好扣缴工作。

风险三:渠道医美机构灰色支出无法扣除,采取虚开等违法手段

      案例

      某医疗美容机构属于渠道医美,即其招揽客户后将客户转诊、引流给其他医美机构甚至不具有医疗资质的黑医美机构。为了获取客源,该渠道医美需要向招揽客户的中介支付高额的返佣,同时与被引流的机构存在利益分配。由于相关费用通过自然人账户结算,产生了大量灰色成本无法正常入账,因此该医美机构通过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抵成本。

      风险解读:此次十一部门发布的医美监管新规明确要求,不得为不具有资质的医美机构导客,即旨在打击一些渠道医美。同时,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成本,如果存在商业贿赂等行为,将让医美机构承担过重的税负。如果采取虚开行为冲抵成本,将面临偷税、虚开等多种责任。尤其是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则虚开普票也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合规要点:在税务合规方面,本质上是要医美机构杜绝灰色支出、商业贿赂,确保支出的合法合规并依法取得扣除凭证。

风险四:医美机构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

      案例

      某医疗美容机构为了拓展客源,大肆在互联网、实地开展了广告宣传,并指派了大量业务人员进行业务的宣传。在本年度纳税申报时,将全部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计入成本并扣除。税务机关经查发现其成本扣除超过比例,予以调整。

      风险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医美机构招揽客源高度依赖广告宣传,其广告费支出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偏高,尤其是新设的医美机构更会增加广告宣传的力度。如果医疗美容企业对税法掌握程度不足,未按照扣除比例进行扣除和结转,就会引发税收风险。此外,也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扣除的比例,将一些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用变换名目归入咨询费等项目,可能引发偷税的风险。

      合规要点:医美机构应当加强对税法规定的学习和跟进,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税法适用的合法合规。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开展企业税务检查,排查涉税风险。

风险五:将全部医美服务、产品归集为增值税免税项目

      案例(一)

      某医疗美容机构为客户王某提供鼻部手术的服务,并推荐其购买了术后销售护理产品,但王某对手术效果不满意,遂举报该机构未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该医美机构将开展的医美服务、销售的护理产品收入全部归集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认为,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与医疗服务不具有直接关系,属于应税项目。

      案例(二)

      根据杭税稽罚〔2022〕44号行政处罚决定披露,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对收入中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现已无法进行区分,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解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中,具体而言:1、主体层面: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卫生部相关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包括门诊部。2、内容层面:医疗服务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价格层面: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如欲享受免税待遇,上述三项免税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不但税务上不得免税,还会面临市场监督、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处理;如果医美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内容不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则亦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尤其是实践中医美机构会另行推荐消费者购买美容商品,如与医疗服务无关,应当按销售商品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如果无法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就全部收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合规要点:涉及增值税方面的合规,主要在于对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的业务依法进行增值税的申报;依法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医美机构会赠与客户一些礼品,或者将滞销的产品以员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员工。此时应当将对应礼品、产品的进行税额转出。

      混合销售的行为,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按照现行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混合销售以销售货物的税率计;其他单位以销售服务的税率计。一般来说,医美机构是以提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同时销售产品的,按照服务的税率计算。

      兼营,指的是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服务的。与混合销售不同的是,兼营中销售货物是单独的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

      此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税,而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医美机构存在免税的医疗服务,一定要分别核算,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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