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升级波及诸多医药上市公司,税务合规成为应对多重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
“两票制”全面推行后,医药领域传统过票模式土崩瓦解,随之产生了CSO、CSP等新业态组织加入到医药购销环节中来。事实上,医药行业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现象不改变,药企的虚开、偷税行为也难以有效遏制,税务方面对医药行业的严厉监管一定程度上也更促进该领域腐败问题、税务问题不断隐蔽、变异、升级。由于上市公司负有披露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的义务,上市药企的成本费用列支异常更易被监督,虚开、偷税问题更是交易所、税务共同关注的风险。目前,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已经展开,上市公司须更加注重业务真实、税务合规,避免涉税风险进一步牵连IPO折戟或摘牌退市。
一、医药领域反腐高压来袭,上市药企涉税风险高
(一)医药领域反腐再升级,多家上市药企发声
在药品流通环节,处方药须流向医院,经由医生开具处方才能实现销售,因此,医药领域常常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今年7月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当月底,为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实现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的必然要求,中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进一步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反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旨在以“零容忍”态度、高压手段,严厉打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随着医药行业反腐风暴的展开,医药版块股价应声而跌,给上市公司造成不小的压力。多家医药企业纷纷发声,表示企业合规经营的承诺与决心,反腐对公司影响较小,有的还提出医疗反腐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长期发展的美好愿景。
(二)上市药企高额销售费用引关注
今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强调对医药产品购销环节带金销售、多种形式利益输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等的重点整治。
据数据统计,医药生物行业是31个申万一级行业中销售费用绝对值之最,在2018年至2022年的五年间,销售费用累计达到1.55万亿,近乎是第二名通信行业的两倍。因此,销售费用也成为交易所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对于IPO阶段的医药企业而言,销售费用及与之相关的既往税务风险极易导致企业上市折戟。例如,交易所要求中介机构对医药企业各类推广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活动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购销双方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公允性等事项进行重点核查,通过发函问询等方式,倒逼药企构建合规体系。相反,由于证监会查明倍特药业业务推广费等凭证异常,且对于部分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以及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等问题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其IPO终止。而这也并非个例,医药行业销售费用异常和商业贿赂彼此牵连,重庆圣华曦药业、南京圣和药业等上市被否,都与此有着密切联系。
(三)多地公布重点稽查对象,多家上市药企赫然在列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布了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把大量医疗器械企业、药房和医院包罗其中,同时,江中制药、青峰医药、仁和(集团)等知名药企赫然在列。
无独有偶,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公告,从本省重点稽查对象中随机选取了3户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其中又包括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知名药企。
(四)多家上市药企披露虚开风险
1、舒泰神生物制药披露,因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均已在销售费用中予以列支、与开票单位无业务往来且相关开票单位亦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相关发票与开票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不符等问题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653.89万元。
2、锦波生物因收到业务推广商虚开的发票并已税前抵扣被税务处理,被交易所问询报告期各期的推广费、会议费等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或潜在税务风险。又如江苏知原药业在招股书中说明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外因接受10家单位虚开的43份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导致在报告期内被处理、处罚。
3、据一虚开发票罪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成立的11家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全国44家医药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40份,价税合计5977万元,并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6%收取手续费。其中受票的医药公司包括科瑞德,但在其招股书中并未提及。
4、轶德医疗发布公告称其和全资子公司在2017年、2018年度的业务经营中,获取的部分进项发票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司原高管因涉嫌此案被公安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已取保候审),并说明该事件可能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可见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多数也难逃个人责任。
二、“两票制”后,上市药企税务风险高发模式
2017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药品购销“两票制”全面推行。随着药品经销渠道被严格管控,传统过票公司功能瓦解,但医药企业面临的回扣、寻租问题依然存在,从过票环节层层加价洗出“销售费用”“商业贿赂”的压力集中传导至制药公司、经销商,不仅“低开”向“高开”转型,医药行业还迅速衍生出多种新兴业态组织,通过账外经营或虚开发票等行为套取资金,涉税风险极高。
(一)借助CSO、CSP公司虚开发票冲账、套取资金
1、新业态组织参与的医药购销模式
(1)CSO模
为了将药品推广销售至全国各地的基层药品零售及医疗机构,药企、医药经销商通过与CSO公司签订销售外包协议,CSO公司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展业务,旨在发现并促成交易机会,由于其不直接接触药品的运输与储藏,CSO的加入并未违背“两票制”的硬性要求,实际的药品销售合同仍然是有委托方与采购方签署,药品购销关系也是建立在上述双方主体之间。
(2)CSP模式
相比于CSO,CSP主要提供医药咨询、会务、运输等“无形化”的服务内容,更容易成为虚开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工具。大部分CSP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向经销商虚开发票,套取用于商业贿赂的资金,有的直接与经销商投资人具有关联关系。在学术会议等活动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时,不能仅凭合同、发票来主张业务真实性,这不仅影响企业对税务检查的应对,还将使其在IPO的问询中居于劣势。
(3)CMO/CRO模式
这两类组织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分别从事药品承包生产业务和药品承包研发业务。随着医药企业成本压力向前端传导,CMO、CRO企业也可能成为医药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降低税负的工具。
2、上市药企在新业态下的税务风险
(1)空壳CSO牵连上市药企虚开风险
案例一:F省税务局通报了13家CSO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及普通发票,合计金额逾710万元。《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多家上市药企也出现在其“客户名单”上。
事实上,上市药企通过空壳CSO公司开票的目的主要在于以销售推广费等名义抬高出厂价,抵消购销环节的回扣支出等隐性成本。如果坐实开票方虚开,受票方也被认定构成接受虚开的话,受票方不仅面临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还可能引起刑事责任追究。另外,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年版)》,接受虚开发票价税合计超过10万元,药企会被评定为“中等失信”;100万元以上则可能被评为“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相关产品也将面临被限制或取消挂网的处罚。在税务方面,如果企业因存在税务违规行为在纳税信用评价中被直接判定为D级,企业不仅须承担自身信用减损导致的商业机会丧失,还会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2)设立CSP列支咨询服务费、会议费
案例二:H上市药企指派B企业管理公司以“集群注册”方式在同一园区地址注册成立900多家会议服务公司,公司账户均由B公司代管,H公司以支付学术会议费、医学服务费等名义将16.75亿元转入相关会议服务公司,再由B公司按其要求将资金进一步分解后,转入特定人员账户用于支付各区域医院的公关费用。
“两票制”实施后,“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等第三方服务公司大量冒头。在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之前,药企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在具有财政返还政策的企业园区注册多家公司,利用园区综合税负极低的优势为自己控制的药企虚开专票或普票,虚列咨询服务费、会议费,虚增业务成本,相关政策被清理后,不仅违规适用财政返还和税收优惠极易被要求补税,如果缺乏证据证明咨询、会议服务真实发生,存在资金回流药企等情形可能给其招致虚开刑事责任追究,某上市公司原高管就因涉嫌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外,上述空壳CSP注册地高度统一、不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本和人力或径直在集中开票后不纳税即走逃,均容易牵连出整个发票链条的风险。
(二)虚列支出、虚增成本费用暗藏偷税风险
案例三:K公司为拟上市药企,为进行行贿、规避监管,与C公司约定K公司以“推广服务费”形式将“销售药品返点”给到C公司,由K公司统计医院进货量后计算返点,但K公司克扣推广服务费,二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此外,在D公司虚开发票罪一案中,虚开价税合计1010.57万元,K公司均未在招股书中披露。
对于药企来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虽不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的抵扣利益,但将上述发票入账,通过将虚列的广告费、咨询费、住宿费等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能够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从而降低其税负成本。实践中,还有大量药企采取私户、现金收款、私设小金库等方式进行账外经营,或者与医疗机构采取赊销方式结算货款,将已收回的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中不确认销售收入,以此偷逃增值税。甚至为了抵扣偏高的销项,部分药企为弥补进项的不足,还存在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前述行为还将增加企业的偷税风险,诱发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构成偷税,不但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还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面临着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三、反腐、反垄断背景下,上市药企何以确保税务合规?
在医药行业,除了腐败问题遭到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讲,医药也是关乎民生的关键领域,商业贿赂、价格垄断等行为对于民生的损害不可谓不大,因此,亦有两家上市药企因为垄断“救命药”的原料药、抬高制剂价格获益而被处以2.86亿、3505万的罚款。在反腐败、反垄断的监管高压之下,已上市的医药企业和拟上市的医药企业均须确保税务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影响企业发展。
(一)完善药企管理组织,强化税务合规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专门的税务合规管理组织,既是企业防范涉税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企业上市和合规经营的臂膀。一方面,合规组织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或监督,以提供管理上的力度,推动具体制度的落实。还需要根据自身规模选择适合的管理方法,形成专业化、有组织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税务与财务内控。另一方面,医药企业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业务模式,量身制定税务合规政策与员工手册,搭建起包含成本费用真实性审查、服务商选择与考察、合同审批和反商业贿赂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强化企业整体和员工的税法遵从意识,实现在业务早期即遏制涉税风险。
(二)注重业务资料留存,规范发票管理
如果上市药企的销售费用过高,尤其是存在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甚至出现销售费用超过净利润等异常情形的,税务机关极易将之与套取资金进行行贿或虚增成本税前扣除等关联起来,引发企业的虚开、偷税风险。目前,上市药企的销售费用问题颇受关注,已有多家企业遭到问询,如果对应支出缺乏有效凭证和证据材料,难保不会爆发税务风险。因此,药企尤其应当注重对营销推广、学术会议、咨询、广告等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除了业务合同、发票的留存外,还应当保留购销谈签工作底稿、咨询服务内容反馈、会场现场照片等能够佐证业务真实、确有支出的其他证据,必要时,应当积极与组织者、参与者联系,获取或补正相应的证据材料,从而确保业务经得起审查,避免企业真实的销售费用支出也被税务、公安否定,徒增经济损失。
此外,企业应当注重对上游企业的选择和考察,严格遵循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妥善做好合同、发票和其他凭证的整理归档工作,避免上游企业被证实虚开而将风险传导至自身。
(三)及时开展税务自查,严控税务风险
对于已经招致交易所问询的上市药企,企业应当严格梳理业务流程和业务材料,自查其中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销售费用列支不合理的情况,在全面掌握业务资料和各项发票凭证的基础上,充分评估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对相关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无重大影响、是否构成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作出评价和承诺。对于自查发现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当主动、如实补缴税款、滞纳金,表达企业无补缴或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避免定性偷税遭受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聘请税法专业人士,做好税务风险隔离与应对
随着全国范围内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开展,医药代表、医生等行贿受贿行为遭到公安乃至纪委监委的严肃处理,涉案人员供述药企违法违规行为,加之各部门协同执法等的贯彻,在贿赂案件的办理中,纪委监委向税务部门、公安移送掌握的税收违法线索,往往进一步牵连出医药企业的虚开、偷税风险,上市药企不得不防。为此,企业应当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来增加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有效性,争取在稽查程序中最大程度地化解风险。如果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应当妥善收集、整理涉案业务相关的发票开受、资金往来、资金回流、虚开税款数额等关键事实证据材料,及时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避免案件风险向刑事风险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