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上市药企负责人被留置,销售费用涉税违规成药企ipo拦路虎
自医药行业反腐工作开展以来,多家医药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涉嫌腐败被监察委留置,证监会对多家医药企业虚假陈述问题开展立案调查。震荡之下,A股医药相关板块领跌甚至跌停,多家拟上市药企因销售费用过高且缺乏合理性,ipo按下暂停键或是终止键。上交所,北交所也纷纷下发《发行上市审核动态》要求中介机构重点关注销售费用的核查。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目前医疗行业反腐工作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角度出发,总结药企上市ipo审核营销费用及税务合规要点并提出应对之策,助力医药企业健康经营发展。
一、医药反腐持续深入,医药企业投融资深受影响
(一)多家上市药企实控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日前,笔者通过对巨潮网医药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进行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医药公司的实控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包括人福医药和辅仁药业的实控人。其中,在2023年2月7日,人福医药就曾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上交所对艾路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和公开谴责。
(二)多家上市药企发布公告实控人、董事长被留置
根据塞伦生物、卫宁健康的公告显示,赛伦生物的实控人之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范志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委留置并已立案调查;卫宁健康实控人周炜在7月1日也被监察委留置。笔者经过检索,发现在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孙小波受贿罪的裁判文书中显示,在孙小波担任委员期间,周炜曾送给孙小波1万欧元。不过,8月14日卫宁健康发布公告显示,周炜已解除相关留置措施,案件正在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综上,在反腐高压下,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的上市药企及实控人应及时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查自检,避免来自证监会、监察委的相关风险。
(三)医药企业股市受到影响、ipo被否或主动申请撤销
通过在见微数据、雪球、荣大、上交所、北交所等网站检索医药企业ipo信息并汇总形成表格,自2023年初以来截至到8月,不完全统计共有14家医药企业终止ipo。在这些企业ipo期间,笔者观察到部分药企的销售费用率较高,如北京华昊中天医药公司销售费用率高达80%以上。上述药企在被问询的过程中,亦均被问及销售费用问题。
除了销售费用偏高,发票合规也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问题,有的问询涉及发行人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开具发票的详细情况,例如在恒安芙林药业IPO过程中,三轮问询都提及接受虚开的推广费发票问题,最终导致该公司于去年3月主动撤回申请ipo。
可见,拟上市药企销售费用率过高、推广费、会议费中存在不合规情形、虚开发票等问题可能导致筹备多年融资的心血毁于一旦。另外,根据笔者在同花顺网站观察,近期医药板块股票跌幅也较大。故而,无论对上市药企亦或是拟上市药企而言,皆需要重点关注销售费用、发票的税务合规性。
(四)交易所下发医药推广费用核查要点
自今年5月以来,医疗领域多个部门先后发布有关医药反腐的文件,利用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也被上交所、北交所、深交所予以关注。在上交所、北交所分别印发的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对中介机构提出要求,要着重核查不同模式下销售推广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关联交易公允性,是否采取函证访谈等手段、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北交所还分享了某医药公司撤回申报的案例,缘由是未充分核查医药公司的推广费,在尽调底稿中没有学术费用申请表、现场照片等证据支持。而深交所则针对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问题专门发布了监管报告。
据此,笔者推测在未来的ipo审核中,销售推广费必然成为核查的重点。提醒广大中介机构,除了采取交易所提出的核查方式进行核实外,一旦销售费用率过高,也需要考虑是否药企存在虚开发票的税务不合规等行为,毕竟多数药企的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于此。
二、药企ipo被问询服务商、推广费、虚开发票,ipo进程受阻
(一)因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等情况,药企撤回ipo申请
1、恒安芙林药业三次被问询接受虚开的情况
在恒安芙林药业准备上市的阶段中,因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布的“费某、吴某、周某等虚开发票一案”中,被告人费某等人注册13家CSO公司,通过虚开医药类普票方式为恒安芙林药业、贵州益佰等多家医药公司开具普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深交所首次问询即要求发行人说明虚开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案情、发行人是否面临行政处罚,实控人、董监高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未开票或者虚开的情况。在二次问询中,深交所详细问询了接受虚开发票税费抵扣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事前知晓虚开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虚开发票等税务违法违规情况;在第三轮问询中,针对推广商曾涉及虚开发票的问题,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对发票真实性内部设置相关内控措施。
2022年3月28日,恒安芙林药业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其ipo审核。
2、孚诺医药及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虚开等非真实推广交易
在孚诺医药的ipo过程中,深交所首次问询就剑指推广服务交易的真实性,问询发行人是否存在刑法第205条所指出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方式,是否存在支付“点子费”等非真实的推广交易。同时,要求孚诺医药说明推广服务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孚诺医药于2023年3月23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撤回ipo的申请,深交所决定终止其ipo审核。
(二)交易所关注推广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等情况
1、知原药业被问询学术推广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学术推广费是药企销售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部分药企假借学术会议之名行不法利益输送之实,也是交易所必问询的其中一项。在知原药业的ipo中,深交所针对发行人的3亿学术推广费及高占比进行连环拷问,要求其说明学术推广费单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销售返利的行为、会议费用上升的合理性、会议场次等问题的具体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知原药业子公司朗润医药科技曾因取得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决定追缴其所得税并处以罚款。目前,2023年8月7日,保荐机构对交易所的问询作出了回复,其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
2、荣盛两度上会,推广服务费依旧是关键
上海荣盛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6日成功过会后,近日主动向上交所撤回科创板IPO申请。从公开的信息来看,上市委首次在现场问询时,要求荣盛说明推广服务费用的结算规则,与推广服务业绩、相关客户回款是否直接挂钩等问题,二次现场问询时,又要求其确认服务商推广活动频次真实性的具体方法等内容。尽管荣盛生物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复,但这似乎并未打消监管疑虑,最终撤回ipo。
去年野风药业撤回IPO申请也是在于推广费用不合理,深交所对保荐人因对野风药业市场推广费的结算依据、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等事项核查不到位违规行为进行了警示。
3、一品制药多轮问询推广费
一品制药在首次问询中,交易所要求其说明推广服务费的主要归集内容及金额,包括市场调研、医院开发、渠道维护、会议费(科室会、商业推广会、学术推广会)等等各类推广活动;在第二次问询时,在此基础上针对会议费占比较高的问题,要求说明参会科室与公司产品的匹配性、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身份的合理性等问题,以及企业如何进行真实性的核查;三轮问询中,要求其说明是否确保推广服务费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等问题。在上会时,上市委依旧关注推广服务,要求说明推广服务会议召开次数较多、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利益输送等行为。
目前,一品制药已成功过会,并于2023年4月21日上市委审议落实意见作出了回复。
(三)华税解析:销售费用率过高、商业贿赂与虚开等税务违规具有强关联性,受到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
从上述医药企业拟ipo的问询中,不难看出监管层重点关注医药企业的税务合规、支出真实性等问题,主要围绕在发票取得的合规性、销售费用的构成、是否存在输送不当利益、商业贿赂等方面。
根据笔者的观察,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输送利益行为与税务违规违法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实践中,医药企业商业贿赂的资金主要是通过虚假的推广服务费、咨询费、赞助费、会议费,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出来的。因此,销售费用率过高、推广费占比过高,极有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输送不当利益的可能性,同时引发税务、反腐等一些系列连锁反应。
除了医药企业自身通过偷逃税方式将商业贿赂资金套取出来,“两票制”后,一些推广服务商会采取设立公司入驻享受“返税”园区的方式,利用园区的核定征收与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进行虚开行为,帮助医药企业套取商业贿赂资金。这也是交易所重点问询推广服务商的原因。
三、医药企业ipo税务风险化解之策
(一)如果存在接受虚开的案件,应当充分论证接受虚开发票的合理性及善意
结合拟ipo医药企业公布的法律意见书来看,大部分主要着重关注于企业的历史沿革、关联交易、三会情况等,对于医药企业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问题,主要采取传统的核查方式即检查函证、调取企业、关键人银行流水等,缺乏对销售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的核查,税务合规性审查方面有所欠缺。
例如,在恒安芙林药业三次被问询虚开中,发行人提交了一份主管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相关事项说明》,认为其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不具有行政处罚风险,但是依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但是,发行人并未就取得发票的具体业务开展进行说明,交易所可能认为其论证不具有充分性,多次就虚开的情况进行问询。
针对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此种行为,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真实性、主观善意性进行说明。
首先,论证双方存在着真实交易关系,并且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价格等方面存在着一致性,也不存在进销品名严重背离的情况,通过企业的发票审核制度,对接受虚开的发票进行了比对认证,不存在任何问题;其次,已经积极配合了税务机关的检查并提供了相关的材料以此证明了业务发生真实性,针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可以取得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符合规定凭证或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使无法取得,也可用合同等材料证明作出税前扣除;最后,退一万步讲,无法取得凭证替代,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制裁的可能性。
(二)注重财务、税务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牵连出违法信息披露或虚假陈述问题
在ipo过程中存在这诸如此类的涉税风险有很多,需要引起发行方律师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强化了民事赔偿的责任要件,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宣判,独立董事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责任,药企董监高与中介机构都要关注销售费用率过高的问题,其中是否存在通过虚开发票、虚假列支成本等税务违规行为,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因涉税问题是基于业务产生,其本身与财务、法律具有强关联性,故而“业财法税”的融合需要药企予以关注,在ipo中,若遇见股权变动行为是否存在避税情况、关联交易、不公允定价规避税负等涉税问题,采取同税务律师沟通交流的方式也是一种佳选,可以为药企上市提供解决方案,不仅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成功上市,还能避免日后因涉税问题的虚假陈述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三)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选择推广服务商
“两票制”改革以来,传统的经销商向服务医药企业转变,出现大批新设的推广服务公司。因此,医药企业在选择合作的推广服务商时,需要通过企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服务商的真实性、经营资质、关联关系、业务能力等进行全方位的考核,确保推广商不是空壳公司,同时具备相应的推广能力。例如,制定《市场推广活动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以此规定服务商选择的流程。其次,在选择推广服务商之时,除了采取裁判文书网、税务行政处罚等网络核查方式,还可采取实地走访,查看经营场所、人员、规模,判断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服务商是否合法合规,一旦出现任何异常,立刻停止与其合作。最后,一旦选择了服务商、需要与其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建立起药企与交易对手方的风险隔离机制,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因推广商的商业贿赂行为导致药企的声誉受损、影响上市进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真实业务发生为基础,形成完整的推广证据链
根据上述的案例可知,交易所通常是围绕着推广费用发生展开询问。对此,药企应建立严格财税管理制度,对于推广费用的报销、发票、活动等都需要经过审批,同时杜绝现金支付方式,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把控,防范以私设金库等方式套取贿赂资金;其次,对每次会议发生的都要有真实的数据予以记录并将其作为企业推广服务费入账的依据,包括不限于推广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市场推广活动结算单、学术会议发生的地点、人数、签到表、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记录并留档打印,会议后的总结、市场调研报告、医院开发维护考核表、产品终端流向统计在内的市场推广活动成果等资料;最后,关注同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学习可比公司有关学术会议、市场调研费、营销管理费的构成情况,定价方式、费用标准,根据自身的情况,调整并更新,确保推广费合规合理。
四、未来展望:回归药企创新本质,强化研发创新力
从交易所问询中可以看出,医药企业因其行业存在购销领域利益分配格局的固有顽疾,导致医药企业迫切需要通过销售回笼资金,再加之,医生的处方权决定了患者的用药等原因,促使药企通过虚开发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等违法违规的偷逃税款的方式,采用深交所归纳总结的”福利式“会议赞助、”虚高式“交易、“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设备投放、“回扣式”药品销售等商业贿赂形式向院方行贿,就目前此番医药反腐高压的形势下,倒查追查、药企实控人、董高、医院院长、医保局长等领导干部,势必将一些靠销售增加业绩的药企淘汰,敦促药企回归初心,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药品的质量,毕竟研发费用率也是ipo重点审核的要点之一,上述孚诺医药也因存在重营销、轻研发的情况止步于深交所。医药企业应以患者需求、临床价值为导向加快对创新药和仿制药的研制,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摆脱原料药依赖进口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