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主播通过灵工平台逃税,灵工为何成为涉税违法工具?
随着新业态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作为全新的就业模式备受市场关注。据报道,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多人,2022年中国灵活用工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1万亿,2023年达到1.34万亿。灵活用工平台作为将企业与自由职业者连接在一起的平台,把传统的企业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转化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兼有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因此受到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青睐。天津、湖南、江苏、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已有超千家灵活用工平台取得了委托代征资质。然而,部分灵活用工平台频触税收征管底线,涉嫌虚开、逃税等,已被取消代征资格并面临行政、刑事风险。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聚焦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点,以助力平台企业实现税务合规。
一、案例观察:灵活用工平台多次成为逃税、虚开工具
(一)网络主播通过用工平台偷逃个人所得税,被罚款超180万元
根据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公示的一起网络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显示,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将观众的打赏,在和直播平台分成后,通过5家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劳务报酬。其中,一部分劳务报酬未申报纳税,另一部分劳务报酬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以降低税负,最后将资金转入吴某本人的账户或其父亲账户。经税务机关检查,吴某少申报缴纳2019年个人所得税293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申报纳税,并处以50%的罚款约146万元;吴某转变收入性质,通过虚假申报少申报缴纳2020年个人所得税约201万元及2021年个人所得税约161元的行为,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处50%的罚款即181万元。
(二)重庆破获一起利用用工平台虚开大案,涉案金额超20亿元
据新闻报道,2022年9月,重庆警方专案组与税务机关合作破获一起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大肆虚开发票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以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重庆、安徽、山东等地成立20余家空壳公司,利用空壳公司名义与受票企业、个人签订虚假的《互联网+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以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非法牟取暴利。2年多时间内,该犯罪团伙向全国90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多份,涉案金额超20亿元。目前,案件还在公安侦查阶段。
(三)小结:灵活用工平台易陷入涉税风险之中
灵活用工平台出现的初衷在于通过平台经济,将企业和自由职业者连接起来。但在实践中,发生了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协助客户偷逃税,或者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发展,税务稽查渐趋主动,灵活用工平台涉水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也在逐步走高。据此,笔者首先对灵活用工平台的模式和特点予以分析,解读其风险的来源,然后对涉税风较高业务模式予以总结,并揭示其中的风险。
二、灵活用工平台业务模式和结构暗藏涉税风险
(一)用工平台作为中介方,难以对劳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目前,灵活用工平台的主要业务开展模式是作为平台方居中撮合具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具有工作需要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者自由职业者。因此,平台实际上扮演了中介方的角色。当业务量比较小的时候,平台还能够形式上审查一下合同,监管服务内容的真实性;业务一旦激增,可能就无力监管劳务的真实性。因此,由于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中介方,因自身能力的欠缺等原因,难以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从而存在被企业欺骗而虚开发票的风险。
(二)以“经营所得”代征个税或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有利可图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属于四项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且只能对部分法定的专项扣除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但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累进税率,且可以对经营中产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进行税前扣除,税负相较于综合所得更低。让经营所得税负率更加偏低的是过去一些地方为了鼓励发展,实施了所得税核定征收且征收率极低,加之增值税的财政返还政策,综合税负率畸低。故此,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获取利益,掌握了实施此类政策的园区信息,为高收入个人开展筹划工作并赚取利益,存在被认定为帮助偷税的风险。
(三)用工平台目前缺乏盈利能力,为经济利益帮助虚开或者偷税
灵活用工平台的困境在于其缺乏足够的盈利能力。由于平台需要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由于其“中介”性质仅能从企业支付给劳务者的劳务费中扣除极低的平台费,但是却要就劳务者的全部劳务费开具发票;具有税务局委托代征的平台虽然可以取得劳务者的成本票和税务局的手续费,但手续费也奇低。因此,一些平台就容易被开票费等违法所得引诱,最终实施了违法行为。
综上,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主要源于其业务模式的困境,在此基础上,主要发展出了5类常见的违法行为。
三、灵活用工平台常见的违法风险及其后果
(一)用工平台适用“经营所得”税目,帮助高收入人群“转换收入性质”
所谓转换收入性质,指的是因为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的税负偏低,致使自然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对于用工平台而言,由于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支付经营所得无需代扣代缴,其也有动力帮助劳务者转换收入性质,例如帮助劳务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曾提出,灵活用工人员适用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并非平台或者劳务者可以自行选择的。因此,实践中一些平台也因此被税务局处罚,认为适用税法错误导致未能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此外,帮助他人偷逃税也具有风险。在行政层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偷税的,纳税人承担补税责任,代理人处50%~3倍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构成逃税罪,平台则构成帮助犯。
(二)用工平台为高收入人群违规享受地方核定征收政策
实践中,用工平台为了获取所谓得筹划费用,还会帮助高收入群体在享受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的地方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有时,高收入个人不属于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平台还会通过伪造税务资料、拆分收入、阴阳合同等手段,违规享受地方核定政策。还有的案例中,由于该个人的收入太多,超过核定征收的标准,有的平台还会帮助其拆分收入,为其在多地注册多个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拆分收入分别享受税收优惠。正如前述,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税,平台则构成帮助偷逃税。
(三)企业将员工挂靠在用工平台上,逃避个税扣缴义务和社保
灵活用工平台除了可以帮助高收入个人偷税,也可以帮助企业偷逃税。由于企业需要承担员工工资的扣缴义务和社会保险,因此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这笔支出,会强迫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直接挂靠在平台,以提供劳务的名义为企业工作,最后发放劳务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扣缴义务。同时,企业还可以取得平台开具的成本票用以进行成本扣除,有的还会索取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
(四)企业通过虚假劳务合同,骗取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
除了偷税风险,灵活用工平台的另一大风险就是虚开风险。在为企业或者高收入个人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时,平台会为客户在享受财政返还或者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注册企业、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
具体而言,其业务模式是:客户是企业的,平台会为企业在园区注册全资子公司,由平台控制该子公司的全部财务和税务工作,根据客户的指示开具发票,享受地方财政返还,并从中抽取利润。客户是个人的,如前所述,为其注册个体或或者个独,享受个税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指示平台对外虚开发票,由于平台无法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只能操作子公司或者个体户开票,而当虚开发票的风险爆发后,灵活用工平台就容易被认定为控制数十家空壳企业的开票平台。
(五)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赚取开票费等利益,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
上面那种情况是灵活用工平台被客户欺骗,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对外开票,尚属善意。但实践中,有一些平台就是为了利益,利用手中控制的企业大肆对外虚开发票,此类开票平台已有多家被查处。
从上面5类高风险涉税业务可以看出,灵活用工平台必须加强合规建设,否则以其平台的体量,一旦爆发涉税风险,将牵连十分广泛的受票企业,平台的负责人也面临极高的刑事风险。
四、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合规与健康发展之道
(一)个人所得税代征方面:与税务机关沟通适用税目,准确代征代收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为此,平台在代扣代缴个税时,应当积极和税务机关联系、沟通,要求税务机关就一些税法适用的事项作出“预裁决”,确保一类劳务在平台上以一种标准代征或者代扣代缴。例如,网络主播的直播服务、司机的运输服务、讲师的授课服务等,在其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之后,是否能够适用经营所得的税目,还是必须以劳务报酬代扣代缴,需要税务机关作出判断。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方面:准确厘清收入性质,拒绝拆分收入偷税
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让高收入人群享受低税负优惠,会采取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的方式偷逃税。随着“以数治税”的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成为关注重点,风险很高。因此,平台可以为个人开展合规的纳税申报活动,例如为个人寻找税收优惠地区并为其注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及时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变更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
(三)平台开具发票方面:审核并留存劳务的各项资料,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灵活用工平台由于需要大量对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因此应当审核并留存劳务的各项资料,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首先要审核劳务合同上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价格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劳务的内容、期限、价格等信息一致;其次应当要求企业或者劳务者提供劳务内容的证据或者简介资料;其三是定期开展税务自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这些措施可以证明平台在开票活动中是善意的,并非故意虚开,以规避刑事风险。
(四)积极拓宽盈利渠道,加强税务合规建设,莫为利益引发刑事风险
说到底,灵活用工平台之所以屡屡陷入虚开和逃税的风险,根子上在于这个业务本身利润薄,需要依靠规模效应。我们建议平台应当在合规范围内寻求出路,例如通过合并、重组的方式扩大规模,通过在平台上打广告等方式盈利,不要为虚开利益面临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