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专项整治下软件企业常见虚开、偷税风险
软件行业是我国大力推行发展的行业之一,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行业保持高质量、稳定的发展。但近年来,软件企业虚开、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等案件相继爆发,引发社会各界对于行业涉税问题的担忧。由于软件产品本身的科技属性为其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薄纱,增大税务机关开展稽查的难度。因此今年,国税总局将软件企业列入重点打击行列,并联合多部门开展调查。鉴于此,本文通过软件行业三大热点案例,揭示软件企业的违规业务模式,并浅析软件企业的合规建设,以期为推动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一、软件企业虚开案件频发,成为税收监管重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打击软件企业虚开问题
202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总局办公厅主任黄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坚决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同日,国家税务总局还曝光7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或留抵退税,不依法办理个税汇算,医药、软件企业虚开发票,违法涉税中介,以及加油站恶意篡改加油税控设备偷逃税等违法案件。表明税务部门对软件行业涉税问题的重视,以及持续从严从快打击涉税违法的坚定决心和一贯态度。
(二)软件行业成为各地区税务稽查重点
2023年1月,江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下发随机抽查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通知》,共计400家企业进入名录库中,其中软件企业66家,占比超15%。贵州、湖北等地相继发布的重点稽查对象中也不乏软件企业的身影,可见软件行业已成各地区税务稽查的重点。
(三)软件企业虚开、逃税等涉税案件多发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等网站对软件企业涉税刑事裁判文书予以归集,近三年软件企业涉税刑事案件78例,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数量16件,涉及虚开发票罪20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8件。
此外,在今年5月税务总局公布税案通报中显示,海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软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同时,该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825.68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实务案例:软件行业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分析
(一)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情简介:2018年,姚某与田某共同设立维普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及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后,两人以维普公司加工的电子芯片冒充高科技产品,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及当地返还,骗取国家税款。
经税务机关核查,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维普公司以虚假的高新科技研发经费名义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00万元;采取编造虚假的生产、销售行为等方式,骗取享受国家税收“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采用“低值高开”的手法大量向多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1份,价税合计超7000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超1000万元。
2018年10月,朱某在姚某的示意下设立了米乐公司,利用公司账户和自己账户帮助两人进行资金回流,造成虚假资金流以逃避查处,共计约1亿元,资金流向为:受票公司→维普公司→米乐公司→朱某→受票公司。朱某参与虚开犯罪期间,维普公司虚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超30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姚某、田某、朱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
税案评析:本案系典型的利用双软认定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所谓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税税收优惠。
由于软件产品的科技属性导致其虚开具有天然的隐蔽性,非专业人员难以精准辨识产品的“真伪”,且国家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利用软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但在目前多部门联合办案以及重点打击软件行业的事态下,税务机关能准确锁定开票异常的软件企业,并对其开展税务稽查,软件企业及其下游受票方的虚开风险上升。
(二)软件企业先骗税收优惠再骗出口退税
案情简介:罗某、李某等人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建立软件企业,利用以极低价格从上游公司购入无实际功能的芯片等原材料,加工成所谓的“姿态稳定控制器”,同时以极低的价格购入无实际功能的“土壤水分传感器”,销售给关联的中游生产企业,并向其开具品名为软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并骗取地方税收优惠。随后,罗某等人伪造虚假的出口订单合同,委托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将“姿态稳定控制器” “土壤水分传感器”虚假出口,并配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税务部门进行虚假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已认定处理的出口退税款超4000万元。
孔某实际经营一家涉案外贸公司,在明知罗某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外贸公司,帮助罗某虚假出口无实际功能的软件产品,并在国内用人民币非法换汇,然后通过境外公司以货款形式付汇,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短短三个月时间,孔某帮助罗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183万余元。
宁波市税务机关对其展开稽查,本案涉及全国14个省市54家企业,涉案金额达27亿元,仅宁波涉及金额超3亿元、退税额超4000万元。法院对主要涉案人罗某、李某和孔某作出判决,3人均被判处骗取出口退税罪,李某另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获刑13年、10年10个月、3年,并处罚金3600万元、657万元、95万元。
税案评析: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2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的披露:“2022年,我国软件行业运行稳步向好,软件业务收入跃上十万亿元台阶,盈利能力保持稳定,软件业务出口保持增长。软件产品收入达26583亿元,同比增长9.9%,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2.4个百分点,占全行业收入比重为24.6%。”其中,双软认定的税收优惠对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案涉案企业通过设立虚开链条,先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再通过虚假申报软件企业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由于我国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申报采用备案制,企业通过代理公司即可取得软件产品认证书,且我国针对软件产品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也主要是软件产品认证书,导致不法分子的犯罪门槛较低,再通过地下钱庄和企业离岸账户进行外汇操作即可完成整套骗取出口退税的流程。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为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积极开展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对软件企业的相关产品开展检测工作,并加强对外汇监管,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同时将软件企业的虚开骗税列入重点打击对象,多层面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另外,本案也揭示了下游外贸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本案除孔某的外贸企业外,还有多家外贸企业涉案,甚至有两家外贸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本案,主要原因则是轻信熟人及“高科技产品”等名头,未对代理业务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虚开研发费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补税、罚款超3亿
案情简介:A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并取得了软件公司的认定。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A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开具的3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增值税超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超1.2亿元。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偷税,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罚款,共计超3亿元。
税案评析:我国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形式缓解软件企业的经营成本,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同时,我国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中对研发费用在营收中的占比存在限制,因此部分企业或为了满足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或为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骗取国家税款,虚接受他人开具的研发费用发票,虚列企业计税成本。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地区司法实务中认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系行为犯,即犯罪分子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及构成犯罪,无需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对于软件企业及其上游开票方而言,相应违法行为的刑事风险极大。
三、软件行业税务合规建议
(一)完善软件企业税务合规制度、建立合规管理组织
在当前大力打击软件行业涉税问题的态势下,企业以往经营过程中潜藏的问题将映入税务机关的眼帘,因此推动软件企业合规制度迫在眉睫,软件企业负责人应主动遏制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建立相应税务合规制度。另外,软件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建立合规管理组织,小规模软件企业应由实控人及高管人员主导,大规模企业则应当更加细化,根据部门划分等原则建立专门化组织,针对各税种、政策实行有效监管,并定期开展税务健康度检查。
(二)开展“业财法税”融合,防范税务风险
前已述及,软件行业虚开的两大成因:大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软件产品科技属性监管难的问题。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及各地区开展违规财政返还清理,设立在“税收洼地”及园区的企业都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并牵连出相应税收违法问题;针对软件产品科技属性监管难的问题,税务机关目前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审查以刺破软件企业的神秘面纱,相关违法认定将显露无遗。
因此建议软件企业从业务、财务、法律、税务四个层面重新审核企业经营模式,从业务上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财务上建立财务档案制度和账簿检查制度,从法律和税务层面对企业“四流”进行合规检查,实现“业财法税”融合,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三)咨询税务专业人员,应对涉税风险
软件企业涉税问题暴露年限较短,直至今年税务机关才将其列入重点稽查行列,因此企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不完善,不少企业不注重税务自查及税务机关稽查,直到行政甚至刑事阶段才聘请律师进行救济。对企业而言,通过税务咨询可以在经营阶段有效阻隔税务风险;案件进入稽查程序后,及时聘请律师应对案件可以有效防范涉税风险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