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新规发布!成品油行业税务监管再升级
编者按:近期,成品油行业迎来新规《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新规的发布也意味着成品油行业税务合规迎来新的挑战。新规中对成品油行业经营者的准入与退出、行业大数据体系建设、台账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成品油行业税务案例,并结合成品油行业有关政策文件,分析新规对成品油行业带来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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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察:五起案例揭示成品油行业税务问题
案例一:加油站通过个人微信收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2025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依法查处丘北县树皮岔路加油站利用个人微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案。
税务局在发现涉案加油站偷税线索后,联合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该加油站开展了突击检查。税务部门读取加油机成品油销售数据,公安部门检查加油机主控电脑,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查封并暂停经营。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仅留有部分“手工账”和零散单据,销售记录凌乱且残缺不全,且未发现出入库台账,无法获取完整的加油机主控电脑数据。检查人员通过了解加油站日常销售模式,发现该加油站平时没有做销售台账,加油员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加油款。通过排查分析加油员的微信流水,联合公安、银行等部门查证,锁定加油站实际控制人蔡某并发现蔡某微信流水与加油站资金流水吻合。最终检查人员确定涉案加油站偷税并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发现加油站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过进一步分析检察院移送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市平谷燕东旺加油站偷税案件。该加油站通过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39.53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它少缴税款行为。
北京市税务局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函中表明北京市平谷燕东旺加油站存在逃避纳税的嫌疑。检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重点检查了企业销售情况、成本列支、纳税申报、被查企业基本账户资金流水、加油站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水等情况,验证了逃避纳税疑点。在实地调查中,检查人员通过比对加油站的相关流水、申报情况和会员充值明细表、消费明细表、余额明细表等资料数据,最终找到了加油站隐匿收入的证据,发现加油站的部分现金收入未做申报,同时会员充值明细表和消费明细表中数据存在部分未申报情况。
案例三: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数据偷逃税款
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删减加油机税控数据,并通过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款后结算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
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线索提示,结合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认定涉案企业存在偷逃税款嫌疑。在实地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在办公场所中一隐秘房间里存放的一台装载某品牌油站管理系统的台式计算机,对该计算机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机数据远远多于前台加油机数据,这一异常现象随即成为了整个检查的突破口。检查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油站管理系统可以设置“作弊模式”,该加油站正是通过设置高参数比例这样的“作弊模式”,隐匿了大量的销售收入。
案例四:成品油企业通过变名销售偷逃税款
山东省税务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偷税案件。案涉公司将消费税应税产品变名为非应税产品销售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1.54亿元。
案例五:加油站利用账外收入积累现金池虚开富余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循“现金流”追踪,成功查处了上海北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松加油站”)利用账外收入积累“现金池”进行“富余票”虚开案件。经查,该加油站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价税合计金额380.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托大数据,围绕加油站领域典型违法手段,提炼出三项高敏指征,“靶向”定位北松加油站。该加油站年销售额稳定保持在3600万元左右,但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占比较低,且向部分企业开票金额巨大,存在虚开发票和隐匿收入的重大嫌疑。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加油站现金收入1400余万元,但转入企业账户并入账的现金收入仅41万元。检查人员一方面对现金流向进行追踪,并对部分大额受票企业着手协查,寻找现金流向;另一方面,直接奔赴现场对加油站出纳人员汪某开展突击询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汪某最终承认未入账的现金除小部分用来支付日常开销外,其余全部用于“富余票”虚开的资金回流。
小结:通过对前述税务案例的分析,发现大数据监管在成品油行业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这些案例也暴露出成品油行业的问题,即成品油行业台账等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使得经营数据缺失,经营者可能借此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成品油行业应当加强大数据、物联网等建设,防止通过篡改加油机系统偷税的行为;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者各方面的数据共享,提升对成品油行业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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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行业偷税原因分析
分析某个行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从该行业的产业链等角度出发。成品油行业税务问题的产生与该行业市场格局有密切关系,与该行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息息相关。
成品油行业的产业链大致可以分为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首先,在生产环节。根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由此可知,国有企业基本垄断成品油的生产,民营企业只能购买国有企业生产的成品油进行销售,即使在2015年国家开放原油进口,但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仍然有配额限制,使得民营企业成品油的生产成本等高于国有企业,导致民营企业在购货端的成本居高不下。
其次,在零售环节。由于成品油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国家一直对成品油实行最高零售价调控,成品油在零售环节必须实行国家定价。在购货端成本较高、销售端实行国家定价的情况下,成品油行业的税务问题由此产生。部分成品油经营者为寻求利润等目的,在成本和售价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减少纳税来获得利润,由此催生成品油行业偷税等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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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如何防范成品油行业偷税现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从大数据监管、政府部门协作、经营者内部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加强对成品油行业的监管,这些监管措施有效的打击成品油行业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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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制度加强税务监管,信用制度强化差异化监管
首先,在台账制度方面。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该条规定不仅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中要求成品油行业建立台账制度的落实,同时管理办法也对台账制度也进一步细化,结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该办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定期报送台账数据,还要求经营者在年度检查中也要报送上一年度的台账数据。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将会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在信用制度方面。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该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协作,根据成品油经营企业各方面的监管信息,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帮助税务机关等部门重点监管信用等级较低、违法可能性较高的企业,有力防范和查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台账制度与信用制度的建立,并辅以其他措施,有助于税务机关通过报送的台账数据发现成品油经营中的税务问题,并且在成品油上下游数据共享的规定下,发现成品油行业不同环节的经营者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而对成品油经营者进行信用评级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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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管理体系与部门间协作强化税务治理
大数据查税是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大数据的支持下,税务机关可对成品油行业的税务进行有效监管;并且在各部门的协作下,虽无机关可以有效防范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归集,加强部门间产业链上下游数据交互共享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智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该条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该规定要求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大数据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大数据共享与协作,从而更好的加强对成品油行业的监管;另一方面,该规定也要求成品油行业加强大数据建设,形成对成品油行业批发到零售不同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对成品油行业的监管水平。
成品油行业在过去面临着监管分散、标准不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成品油行业偷逃税等现象难以治理的原因之一。在大数据的支持下,产业上下游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数据共享。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在成品油信息数据、企业信用等方面加强分享与协作;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的职责与定位,并且进一步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在大数据的支持下,通过多部门协同,共同治理成品油行业的税务问题,及时有效查处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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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范围扩张,打击变名销售等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部分成品油经营者为偷逃税款,会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对成品油进行变名销售以偷逃税款。一方面部分企业以“非成品油”名义绕过零售经营审批,违规向终端用户销售以规避零售许可;另一方面,汽柴油需缴纳消费税,而“替代能源”等产品往往通过模糊品名逃避纳税。这种现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被明确要求进行严厉打击。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对成品油范围进行扩张后,该规定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也纳入到成品油的范围之内,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打击通过变名销售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经营企业对成品油存在争议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成品油进行检测,以确定某种成品油是否属于涉税产品,以防止经营者通过变名销售等手段偷逃税款。诸多与成品油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对成品油行业完整的监管体系,有力打击成品油销售过程中的各种偷逃税款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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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的颁布后,“备案+许可”双轨制体现国家对成品油行业“宽准入”与“严监管”的要求。宽准入会进一步推动成品油行业整合,加速优胜劣汰,推动成品油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在严监管的背景下,新规也对成品油行业税务合规提出新的要求,成品油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新规的要求,完善企业台账等多方面制度,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避免引发偷税等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