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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刘天永律师、姜正和律师就医药企业涉税风险发表意见并刊载于《中国税务报》

2024年4月23日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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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长期以来,医药行业存在药品研发周期长、研发成本和销售费用过高等问题,企业资金压力大、回笼慢,部分医药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以获取利润。此外,2023年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多部委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掀起了医药行业的反腐风暴,并且由此连带牵出一批虚开、偷税案件。医药行业是华税长期持续关注的重点领域,并连续多年发布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近日,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姜正和律师就医药行业常见涉税风险发表意见,并就企业合规建设提出建议。相关内容刊发于《中国税务报》。全文内容如下:

无真实业务支撑,药企虚开风险高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日前发布的《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9.3%,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1.3%,产业规模效益持续提升。然而,医药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不容忽视。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医药企业应牢固树立税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税务信息化程度,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开好税务合规“药方”。

常见风险点1:通过线上服务平台虚开发票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的一起案例显示,某犯罪团伙控制A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上游互联网平台企业虚构业务,向多家医药生产企业虚开品目为信息服务、市场推广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3872份,价税合计金额3.53亿元。

在实践中,医药线上服务平台涉嫌虚开存在多种可能:一是为谋取利益,不顾业务真实性,伪造证明材料,主动配合医药企业虚开发票;二是其受到医药企业和咨询公司、服务商的串通欺诈,未审核业务真实性,导致对外虚开了发票;三是医药线上服务平台提供了相应服务,但缺乏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从而被认定为虚开。

对此,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正和建议,发生类似情况后,医药企业作为受票方,应积极准备业务、财务资料,向税务、公安说明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线上服务平台通过虚增进项的方式偷税、虚开,企业可以主张平台的进项与销项应当切割,因为平台的进项虽然是虚开,但其向下游提供的服务可能是真实的,销项未必就一定构成虚开。如果医药企业的业务确实真实发生,且主观上没有虚开的故意,其一方面可以主张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避免刑事风险,另一方面,应证明业务真实,成本支出合法,争取不被调整企业所得税。

善意取得本是民法概念。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内容与真实业务相符,主要包括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常见风险点2:虚开发票与行贿相互牵连

2023年1月,安徽省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安徽B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法人肖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服刑期间,发现其还犯有行贿罪,先后向11名国家公职人员行贿财物共计229.5306万元人民币和1.3万美元。因犯行贿罪,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有关部门对药品、医械等监管较为严格,其销售需要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背书。医药企业为了扩大药品的销量,往往会给予医生等相关人员利益,滋生了行贿的土壤。实践中,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等多会选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行贿资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指出,企业不得通过低价购买或虚开普通发票,多列成本,减少企业缴纳所得税等税的数额,或者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不得通过购买虚开普通发票列支支出,在业务往来中用于贿赂或利益输送。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的,将根据其犯罪情节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从公开的案例看,医药行业虚开与行贿往往相互牵连,既有择一重罪处罚的,也有以虚开犯罪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的,刑期会更高。

合肥大学现代财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学会理事吴晓红提醒,未来几年,医药行业仍可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意图减轻自身税负、非法牟利的医药企业来说,税务风险将会始终处于高发状态。“医药企业应抓紧时间自查自纠是否存在虚开与行贿行为,合规应对与化解可能涉刑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机制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吴晓红说。

常见风险点3: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2023年7月,审计部门在审计某社会保障项目中,通过了解医药经销行业的业务特点,利用财税、工商关联数据进行比对,核查企业的业务流、资金流、物流,并现场调查销售农户的身份以及当地中药种植交易的情况,发现C医药公司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6.8亿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同时,C医药公司还勾结其他医药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循环开票的方式,为其他医药公司虚开近1.5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杨峰介绍,我国出于保护、支持“三农”发展的目的,允许农产品的购买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或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尽管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无须缴纳增值税,但购买者仍然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加企业成本,从而套取资金,向医药等下游链条的机构行贿以扩大销量,或是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达到少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不法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C医药公司进销均无真实货物交易,没有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但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税款而不缴税,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杨峰提醒,虚开犯罪的判定,不能忽略对是否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实质判断。如果C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增业绩,并非为了骗抵税款,实质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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