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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刘天永律师应约在《中国外汇》发表“国际税务透明化下的离岸信托税务合规”一文

2023年12月4日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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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应《中国外汇》约稿,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天永律师撰写的《国际税务透明化下的离岸信托税务合规》一文在该刊发表。据悉,《中国外汇》杂志是外汇管理法规的重要刊物,连续两年荣获“第二、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 。具体内容如下:

税法视野下的离岸信托

      要理解离岸信托,首先要了解信托的运作。信托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委托人又称为设立人,指的是有资金管理或者运作需求的人。委托人将其名下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与其订立《信托协议》,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进行资金管理和运作,然后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现代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具有信托金融牌照的信托机构。

      除了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划分信托的性质,对于一些避税港,其可能会认定更为宽泛的信托为“外国信托”。以新加坡为例,只要委托人和受益人并非新加坡居民,该信托即使受托人是新加坡的居民,依然属于外国信托,享受所得税的豁免,这种宽泛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是吸引高净值人群前往设立离岸信托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一批高净值人士开始涌现。根据《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到2021年年底,预计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到296万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突破90万亿元。为保持其资产的保值、存续和发展,保持家族资产的独立性、稳固性,很多高净值人士选择了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为什么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青睐?离岸信托和境内信托又有什么不同呢?

      从域外经验总结来看,离岸信托主要有三大功能。

      其二,由于离岸信托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这也使得离岸信托具有很高的风险规避功能,即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即使公司因为运营负债、破产,也不会被追偿抵债。

      此外,离岸信托也具有部分受到争议的避税功能。但实际上,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化的纵深发展,离岸信托的避税功能已经大幅度消减,甚至可能引发一定的涉税风险。

      需要明确的是,离岸信托虽然设立在境外,但是其取得的、分配的收益并非不受国家税务的监管,尤其是我国的税收管辖采用了“身份管辖”和“来源管辖”的双重规定,境外信托实际上无法免除其纳税义务。 以机构信托为例,如果设立在避税港的信托受让人是一家离岸金融机构,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应当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境内受益人由于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境内、境外所得全部纳税(见图2)。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以及我国深度参与到CRS之中,打破不同税收管辖地区的信息壁垒,逃避税收监管的行为将受到进一步的堵截。

      离岸信托能够避免CRS及新个税反避税吗?答案是否定的。离岸信托属于CRS定义中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同样需要穿透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收益人、保护人等。也就是说,只要任一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其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的规定,在CRS下,信托背后委托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很可能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并据此征税。

      因此,随着国际税收的透明化通过设立离岸信托、持有境外账户等做法逃避税,已经存在极大的风险。实践中,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其收到境外家族信托的收益,理论上应当依法纳税,如果未主动申报,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

      “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的核心取决于“控制与否”。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通常会保留充分的权利以保证对信托的控制,例如可能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等。根据信托导管理论,这就可能导致信托被穿透,信托下的离岸公司仍被视为高净值人士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有润(或少分配),税务机关直接调整征税。导管理论指的是,某机构在仅仅是作为联系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渠道,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在课税方面不作为独立的实体,而应该被视为仅仅发挥导管的作用。

      不过,目前个人所得税领域虽然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缺乏类似《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这样更为具体的规定。此外,自然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套用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而应当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予以应对。经济实质原则赋子了税务机关过高的由裁量权限,缺乏明确指引,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带来操作上的困境。

      离岸信托虽然在税收领域无法发挥避税功能,但是依然具有风险隔离、家族财产传承、财产保护等一系列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认识到离岸信托不应具有逃避税的能力,无论是受益人、信托机构还是委托人,在筹划、设立信托时应当明确这一点,做好对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避免被穿透信托追缴税款、滞纳金,规避潜在的认定偷税风险,才能使财富良性绵延存续。

      (本文刊发于2022年第24期《中国外汇》,作者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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