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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税务稽查趋严,四大涉税风险应予关注

2023年11月21日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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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以及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税种重、利润不高等因素也客观制约着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前端增值税抵扣凭证取得不足等原因,导致电力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料采购过程中成本凭证不全导致相应的成本无法正常扣除,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升。除上述两大主要税种外,电力企业或因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准确,或因对环境保护税等小税种缺乏必要的了解,极易引发涉税风险的发生。本文拟对电力行业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予以揭示,以警醒相关纳税人,以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一、电力行业绿色发展初显成效,即将迎来发展新契机

      2021年3月1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同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网体制改革,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近年来,电力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能源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双碳”目标新要求,为保供电、保民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电力保障。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3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5.6亿千瓦,其中,全口径煤电发电量占全口径总发电量的比重为58.4%,由此可知,煤电仍是当前我国电力供应的最主要能源。特别是在来水明显偏枯的第三季度,全口径煤电发电量同比增长9.2%,较好地弥补了水电出力的下降,充分发挥了煤电兜底保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恢复,2023年预计我国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能源需求也呈逐步回升态势,电力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政策的扶持下,将迎来的新的发展契机。

二、打击留抵退税力度持续加强,电力行业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自2022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截至2022年11月10日,留抵退税金额合计已达23097亿元,截至2022年底,共计挽回留抵退税及各类税款损失155亿元。通过实施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明显降低市场主体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助力经济稳定增长。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退税资金不被不法分子骗取和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加大狠打骗取留抵退税力度的具体措施,常态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自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以来,各地相关部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日喀则市税务局为例,日喀则市税务局出台《“三个三”扎实做好退税风险防控工作》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要针对重点行业进实行“行业预警”,尤其对于光伏发电、商贸批发等重点行业,分批对照分析,一些重点的风险点、适用政策等形成专题报告,对照排查;要对留抵退税金额10万以下的,不低于10%的抽查率进行抽查,对于退税金额10万以上的,100%进行人工复核。通过此项通知可知,以光伏发电企业为代表的电力行业已经成为一些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虽然,对某些地区针对电力行业的稽查风暴是否将会推向全国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对于电力企业而言,这是一则十分强烈的信号,即,电力行业已经开始走进税务机关的视野,而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时,通常会划定一个检查时间段,并对该时间范围内的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税务检查,一旦税务机关开展全方面的税务检查,或引发多税种的大规模追征。因此,电力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做好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也应当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既要争取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享尽享,也要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三、增值税税负较重,且极易受上游煤炭企业虚开牵连

      前已赘述,煤炭仍然是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发电的最主要能源,但实践中,却客观存在着电力企业绝大部分不能从小煤矿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高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部门稽查罚款的风险,使得电力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上游煤炭企业除几个跨省大煤矿之外,大都规模较小且经营分散,而下游的电力企业大都规模较大且经营集中,这种“上游分散混乱、下游集中正规”的现状,不利于下游电力企业进货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所承担的税负较高。

      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以“发电”、“电力”为关键词,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为条件,检索出近三年公开的电力企业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事案例共19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据绝对多数,高达14件,案例中大多提到“因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等类似描述,而由于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电力企业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收购发票、自制凭证等作为记账凭证计算缴纳税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通过业务再造取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种业务模式中电力企业通过关联的个人账户垫付和收回货款,由此会出现“资金回流”,办案机关很可能会以资金回流追究电力企业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引发刑事风险。

      同时,在此类案件中,电力企业作为下游受票方,极易被上游煤炭企业所牵连。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电力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在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下游企业轻者会面临暂停发票、接受税务检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被税局要求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更甚者或许会被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四、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风险大

      在电力企业采购业务中,采购货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从规模较大的煤矿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电力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二是从众多个人散户手中收购散煤,这种采购方式占据的比例居多。由于个人散户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而在实践中,由于电力企业采购煤炭的数量及金额巨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个人散户代开发票。由此,电力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了维持企业经营,电力企业不得不通过自制、印制、填开其他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类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涉税风险极大。

      除上述因自制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所涉风险之外,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发现,电力企业还存在以下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涉税风险,需要提请电力企业予以重视:

      一是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不合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求电力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涉税风险。具体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电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电力购销合同、核实发电企业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定价,以此来判断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的情况,并结合相关的生产电量统计表、上网总电量统计表、结算总电量结算表等数据,最终得出发电企业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不当交易,发电企业是否有意压低产品售价的结论;

      二是当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耗电大用户之间签署三方协议,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时,税务机关会着重检查发电企业是否存在预收电价款不计、少计收入的情况。税务机关通常会通过检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结合发票、结算电量汇总表、电费台账等原始凭证,确定有无长期将“直供”预收电价挂账,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仍不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

      除上述之外,“代发电量”结算差额有无及时入账、销售生产所耗粉煤灰、煤渣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处置固定资产、股权等特殊交易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问题,都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发电企业应在自身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着重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税务处理事项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以免陷入涉税风险。 

五、对小税种缺乏相应的了解、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

      除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之外,根据我所近期接到的咨询案例,笔者发现电力企业或因对环境保护税等小税种缺乏必要的了解,或因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准确,也极易引发涉税风险的发生。

1、环境保护税

      A电力有限公司一直通过对外销售的方式,对粉煤灰、炉渣等实施处置。其销售处置具体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直接销售给生产型企业,由生产型企业将粉煤灰、炉渣等作为其生产建筑材料的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处理;另一类是销售给非生产型企业,由其经销。2022年底,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发关于申报固废环保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补缴自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至2021年度,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税额高达5000余万。A公司不服,认为环境保护税保护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但本公司并无倾倒等行为,亦无破坏环境之恶果,而是对其进行销售处置,尤其在第一类销售模式中,是对粉煤灰、炉渣等固废进行再加工和利用,这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制裁的行为。双方争议由此展开。环境保护税虽然为小税种,但是如果税务机关适用五年的追征期,追溯调整至2018年度的账目,再加上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承担的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可能过重。

2、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电力企业发展,国家连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新能源电厂的减、免、退税政策,这些政策明显降低了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但与此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形成完整的、统一的体系,企业又对涉税事项缺乏应有的关注,导致电力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正确的情况出现,笔者通过对行政、刑事案例索引,现将企业高频适用错误的政策列举如下,以期提醒企业注意。

      一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新能源发电企业应谨慎对照其自身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属于,是否存在将一些非项目经营所得的效益,本不应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收益错误计算在内,比如含有财政贷款贴息以及固定资产收益等;

      二是电力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涉税问题: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规定了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部分电力企业对技术开发费用的管理不够规范,对技术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开进行核算,不能准确、合理的划分和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扩大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是电力企业有无购置不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抵免应纳税额。审查企业购置有关设备的原始凭证,实地查看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中规定的项目,确定企业购置的相关设备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六、小结

      综上所述,电力行业正逐渐成为税务机关重点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发行业,且随着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完善,因发票引起的涉税违法问题更易爆发,若下游电力企业未能提高涉税风险防控意识,未能做好日常经营合规与风险应对,则可能因上游煤炭企业涉嫌虚开而面临自身增值税无法抵扣、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甚至认定偷税的行政风险;对于自身而言,如若在日常经营中,电力企业未能做到完善业务流程并严格实施,并注重原始材料留存,或因自制凭证入账、或因关联交易定价低于市场价格,也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行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如果达到追诉标准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电力企业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务必关注相关的涉税行政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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