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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财政返还开展业务,会触发虚开风险吗?

2024年9月18日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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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再生资源、煤炭、有色金属等大宗商贸企业常常因业务链条过长、未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等引致货物真实性怀疑,网络货运、灵活用工等平台类企业则因业务操作不规范、业务流程不扎实存在被认定虚开的可能,而这些行业企业因源头发票不足,往往依托财政返还开展经营。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该类企业基于财政返还对外开展业务、开具发票的模式更加容易受到质疑,已有地方司法机关认为企业将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将企业购销业务以虚开犯罪立案侦查,相关企业、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员等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依托财政返还的业务模式是否意味着较大的虚开风险?相关企业如何有效防范被定性虚开、要求退回财政返还款的风险?本文将进一步解析。

一、多个案例认定企业利用财政返还对外虚开

在过往的招商引资实践及构成虚开的案例中,通过财政返还开展业务的多为再生资源、灵活用工等源头发票不足的行业企业,基于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原理,财政返还是这些企业平抑税负、解决进项短缺的方法之一。对于此种业务模式,实践中容易引发利用财政返还虚开牟利的怀疑——如适用财政返还的贸易企业,其利润基本来源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及“贸易价差”与全额缴纳销项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与其实际采购、销售的单价及数量缺乏实质的关联,加之贸易企业本身不参与实际运输、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极易产生企业无真实业务、以财政返还为工具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据我们过往的代理经验及实践观察,对于依托财政返还运行的业务模式,因个案的操作方式、司法机关对业务的理解等存在差异,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涉案回收企业在前端设立个体回收站,形成“散户—个体回收站—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其中,个体回收站向回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回收企业自身也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公安机关指控,个体回收站利用当地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政策,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近70亿元,税额2亿余元。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个体回收站及回收企业享受财政返还开展的业务有真实货物交易,不认定为虚开。

而在部分案件中,也有司法机关认为依托财政返还的企业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全额纳税后又取得财政返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构成虚开犯罪。如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享受财政返还的回收企业)作为出票方虽100%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但通过政府优惠将其中48%的税收转化为财政支出,国家实际税收只有52%,而D公司作为受票方却100%进行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8%”。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利用地方政府的返税奖励优惠政策,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00余万元,相关两名直接责任人员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实践中,甚至有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虚开后取得财政奖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如在某有色金属贸易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企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余万元,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300万元,该企业负责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虚假业务到税务机关虚假纳税申报,数额特别巨大,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企业适用财政返还做业务如何定性尤为敏感,如再加上贸易链条过长、不参与实际货物运输、未承担业务开展职能等不利认定,则企业面临较大的虚开风险。而且,有部分司法机关陷入企业享受的财政返还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偏见,认为企业将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的资本,对外收取开票费牟利。随着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施行,目前各地逐步清理过往的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已出现部分地方为追回财政返还而以虚开刑事立案的情况,相关企业不仅面临被追回财政返还款的风险,其自身及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刑事犯罪的指控。

二、依托财政返还开展业务是否意味着较大的虚开风险?

再生资源、煤炭、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及网络货运、灵活用工等平台类企业之所以广泛存在依托财政返还运转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为促进循环经济、大宗商贸、平台类新兴业态等产业的发展,给予在当地落地的企业相关的财政返还、财政奖补、产业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当地投资;二是,再生资源、网络货运等行业企业存在源头发票短缺的问题,通过财政返还政策能够有效地降低其向下游开具发票全额纳税的税负。如在再生资源行业,因源头供废不开票,回收企业利用财政返还平抑自身的税负,而网络货运、灵活用工等平台类企业也同样直接对接源头零散的服务或劳务提供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取得财政返还的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其税负压力。从上述依托财政返还业务模式形成的动因来看,政府既有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的客观需求,企业因行业的特殊性也需要财政返还来平抑税负,该模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前文提到,部分司法机关以大宗商贸企业贸易链条长、中间主体不参与实际货物运输或平台类企业未承担实际业务职能的业务操作,否认企业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企业享受财政返还就是为了虚开,财政返还是企业虚开牟利的资本与工具。我们认为,享受财政返还并不意味着必定存在虚开,在财政返还与虚开之间,表面上是企业基于发票开具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后取得财政返还,但发票开具合法与否的背后实质还是要判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对业务真实性的判断,则需回归行业的特殊性与操作惯例,理解业务链条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若企业有真实业务,业务流程合规,那么其发票开具行为就不应认定虚开,此时再谈财政返还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若财政返还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要求企业缴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若企业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合作协议或政府会议纪要、文件等符合规定,则企业理应取得约定的财政返还,地方政府无权要求企业退回。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某网络货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二审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认为,“某网络货运公司的行为背离了国家发展网络货运的初衷,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某网络货运公司一方面收取受票企业的开票费,一方面又从政府获得返利补贴,但没有从事正规的网络货运经营,所获得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且受票企业在支付价税合计额5.3%左右的开票费后申报抵扣9%的增值税,某网络货运公司虽缴纳9%增值税但后又获取政府返利补贴,案发后还有1亿余元税款未缴纳,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实控人有期徒刑10年。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发票份数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相关责任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事实上,无论是将依托财政返还运转的企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应回归对业务真实性本身的判断,对企业业务进行定性时,不应先入为主地认为“企业取得财政返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企业以财政返还为资本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企业基于合理真实的业务、合规的流程对外开具发票、取得财政返还,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适用财政返还的企业如何防范涉税风险?

如前文所述,有真实业务是企业开具发票、享受财政返还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当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基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发票。而业务真实性需要通过完善、流畅的业务操作,完备、连贯的交易资料予以证明。以大宗商品贸易为例,应当在理顺贸易链条中各个主体职能的基础上,明确其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对于货物交付、风险承担、款项支付、发票开具、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约定并且留存各个操作对应的材料、单据,进而佐证业务真实性及业务开展的合理性。

在目前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及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企业除进一步扎实自身业务外,还需就适用的财政返还政策审慎分析。对于拟享受财政返还的企业而言,需重点核查政策的合法性,评估政策的可行性和兑付风险。已经享受财政返还的企业需“回头看”,排查政策适用风险,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同时还应审查是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取得的财政返还是否用于约定的领域或项目,避免不当使用财政返还而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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