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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当前“虚开类”刑事案件辩护的新走向

2024年9月2日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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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合规制度自试点以来,在“虚开类”案件中得到大量运用,一度成为律师辩护工作的不二法门。但随着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刑事合规案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反思和探讨,在办案件能否启动刑事合规整改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新的辩护方案。另一方面,两高涉税新司法解释对“虚开类”犯罪的构成和量刑进行了重大修正,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在新司法解释的指导下,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整体思维已然发生变化,辩护律师能否正确理解新司法解释内容,准确识别当下“虚开类”案件争议焦点,精确把握辩护的核心要点,是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的关键。

一、新司法解释调整定罪量刑情节,涉案主体刑事风险依然居高不下

“虚开类”犯罪量刑区间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档。旧司法解释下,本罪以虚开税额作为唯一量刑情节,第三档量刑区间对应的量刑情节为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新司法解释将这一标准提高到500万元以上,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有利。

但另一方面,新司法解释又新增了“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等定罪量刑情节,客观上增加了涉案主体的刑事风险。例如当事人虚开税额40万元,按照旧司法解释处于第一档量刑区间,无论当事人是否补缴税款,最高法定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但在新司法解释下,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当事人未补缴税款,导致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将落入第二档量刑区间,即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新司法解释下,涉案主体需要充分认识并评估定罪量刑情节变化带来的刑事风险。

二、构罪与否仍是“虚开类”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策略

过去,处于第一档甚至第二档量刑区间的“虚开类”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合规整改,都可能实现不起诉的效果。即便处于第三档量刑区间,有效合规整改也是一项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辅之以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传统从宽情节,有条件争取到缓刑的最终判决,很多辩护律师实现了从“构罪派”向“量刑派”的转变。现阶段因缺少合规整改情节,“量刑派”的辩护空间急转直下,“虚开类”刑事案件尤其是数额较大案件的辩护要点重新调整为“是否构罪”这一核心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新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将本罪划入“目的犯”、“结果犯”的范畴,但将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作为本罪的出罪条件予以规范,即“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指控当事人是否构罪时,会重点关注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可能不会主动调查收集犯罪目的、犯罪结果方面的证据,但辩护律师可以收集、提交、出示当事人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证据,结合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现出罪。即新司法解释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机遇,也对辩护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变更罪名亦是“虚开类”刑事案件辩护的有效策略

新司法解释在规定“虚开类”犯罪出罪条件的同时,也明确了出罪的结果不一定是无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辩护律师不应简单拘泥于无罪辩护,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如当事人确实构成其他轻罪的,应当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建议变更轻罪指控或判决,变更罪名的辩护策略是新司法解释下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案件的一种可行路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司法解释的解读文章,“虚开类”犯罪与关联犯罪有紧密的联系,也存在明显的差别。“虚开类”案件通常以买卖发票的方式完成虚开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要件。对受票方来说,需要根据其犯罪目的认定罪名:

1、如果受票方的目的是骗抵税款,属于以非法购买的手段实现“虚开类”犯罪的目的,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如果受票方的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属于以非法购买的手段实现逃税罪的目的,应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牵连犯论处,对逃税罪应当依法适用行政前置程序。

3、如果受票方的目的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例如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的,应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虚开类”刑事案件辩护的可选策略

“虚开类”案件往往涉及主体众多、交易模式复杂、业务内容虚实混杂,很多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司法机关未能做到全面、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在石化行业涉嫌虚开类案件中,司法机关未能查清交易上下游情况,无法还原涉案业务完整链条,导致涉案主体是否造成增值税损失未能查清;再如灵活用工类虚开案件中,司法机关虽然查实开票方对公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后,出现资金回流,但未进一步核实受票方关联账户收取资金后是否对外支付给实际销售方,无法否定案涉业务的真实性。律师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判,在案证据存在瑕疵或漏洞时,律师应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辩护观点。

五、客观考虑认罪认罚对案件刑期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侵犯通信自由罪、危险驾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轻微刑事案件有重要意义,因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若当事人认罪认罚,有较高机率适用罪轻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虚开类”犯罪涉案金额通常较大,当事人动辄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风险,在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案件刑期的影响也极为有限。同时,虽然我国实行律师独立辩护原则,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认罪认罚对律师无罪辩护必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如果当事人确实有争取无罪的空间,则需要充分考虑认罪认罚的意义,审慎选择自我辩护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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