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衍生六大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编者按:近期,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引起了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最高法、最高检等多部门出手打击财务造假,监管不断趋严。通常情况下,财务造假会抬升企业利润,从而贡献更多税收,因此税局一般不会介入。但财务造假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情形,在企业虚假繁荣的表面下依然潜藏着极大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近期案例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趋势,剖析财务造假背后衍生的税务风险,以飨读者。
一、多部门出手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财务造假案件频发
(一)多部门出手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1.最高法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包括两个民事案件和三个刑事案件,根据企业负责人、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过错程度,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了民事责任或者接受了刑事处罚。这些案例着重于通过民事责任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通过刑事责任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以此警示市场参与者并有效遏制财务造假的行为。
2.国务院转发证监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并于7月5日获得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意见》明确指出,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遏制。
3.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解答》确立了“严”的基调,对财务造假行为采取坚决打击的态度。它强调了对所有参与财务造假的主体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追责,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财务造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协助公司进行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机构等。
(二)证券监管趋严,财务造假案件频发
案件一:江苏舜天造假案
7月6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舜天”)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指出,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实际上是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没有真实的商业实质。据公告显示,在2009年至2021年间,江苏舜天在其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营业收入超过10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接近9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超过9.3亿元。对此,证监会对江苏舜天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了为期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中提到的专网通信案起源于2021年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爆雷。截至目前,已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卷入此案,包括宏达新材、瑞斯康达、国瑞科技等,其中一些公司已被特别处理(ST)甚至面临退市的风险,涉及金额接近千亿元。这起专网通信造假案是通过隋某力控制的多家相互关联的企业,采用垫资、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构建虚假的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据流,再通过资金回流不断循环,以抬高链条上各企业的利润,实现财务造假的目标。
案件二:华道生物造假案
7月5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道生物”)在申请上市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华道生物虚开大量发票并伪造了销售记录,导致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陈述。2019至2022年间,华道生物向与其并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多家个体户或企业虚开发票,为满足中介机构对尽调的需要,多次虚开发票、红字冲销再重新开具发票,最终虚增了三年间利润约3500余万元。
(三)小结:警惕财务造假背后的税务风险
尽管财务造假的案例中,中介机构、涉案企业通常被追究的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禁入资本市场等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但财务造中通常伴有虚假合同、资金回流等问题,也往往涉及开具不匹配真实交易内容的发票、虚增收入及成本,甚至暴力虚开再反复红冲等具有极大税务风险的操作,因此,财务造假不仅是证券监管重点关注问题,其中的税务风险也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
二、为无实质内容的交易开票,易引发虚开刑事行政风险
风险一: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依然存在刑事风险
实践中,存在即使不是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也被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2018年,广西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为了提升公司业绩,与王某协商通过双方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铁矿石采购合同,以此虚增公司利润。交易各方均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和数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审中,法院认定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五年。被告人在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案后,学界和实务界都掀起了虚开发票罪的讨论热潮。一些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发票的专门管理秩序,不要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本案中发票对应的交易为虚假交易,那么发票即为虚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论处。另一些观点则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国家税收的故意,仅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正常商业需求,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刑责论处不利于保护民营经济和商业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今年三月出台的新涉税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条并非所有财务造假案件的“免死金牌”,“不以本罪论处”指的是在满足上述目的要件和结果要件的基础上,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论处。一方面,实践中的财务造假案并非都满足上述目的和结果要件,另一方面,本条归属第二百零五条项下,若在财务造假中触犯其他罪名,则不可适用此款出罪。由于财务造假通常法律关系复杂,目的和结果要件论证繁琐,是否可适用上述条款出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讨论,即使如今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涉案企业仍面临较大税务刑事风险。
风险二: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阻却了部分不合规开具发票的刑事风险,但是行政风险仍然存在。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可以看出,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开具的发票,虽然依照现行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财务造假通常是通过“空转”“走单”等不具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方式实施,其开具的发票符合行政法上的虚开定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实践中曾出现纳税人行为并未影响税额计算,也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构成偷税,但因存在虚开行为被税务局处罚的案例。例如徐税稽罚〔2022〕2号中,税务局认为,涉案公司将2,180万元发票计入成本科目后又冲销,的确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是,涉案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没有对应的实际业务,构成虚开,最终予以罚款30万元。再比如,绍税一稽罚〔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局就涉案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又进行红冲的行为未认定为偷税,但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予以罚款1万元。
三、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易引发退税争议及偷逃税风险
风险三:虚增利润多缴税款引发退税争议
企业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增加的同时,相应地也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财务造假的利润水分被“挤干”,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虚增利润对应的所得税是否可退还。针对这个问题,也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财务造假对市场经济破坏极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企业虚增利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自愿行为,不应当退还;另一派则认为现有法律并未规定以不正当理由缴纳税款不可退税,税务机关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可以退还多缴税款。
从法律角度看,纳税人的退税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且根据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可以看出法律仅对纳税人主张退税有时间限制,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权利加以法律规定外的限制。因此,无论纳税人出于何种目的多缴税款,只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均可尝试申请退税。从实践角度看,有部分上市企业已经成功申请退税,如宁波圣莱达、华讯方舟等。
但并非所有虚增利润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均会被支持。一方面,许多财务造假案跨度较大,超过时限的多缴税款已经不符合退税的时限条件,并且企业因虚增利润而多缴税款,对多缴的税款主观状态应属于明知,起算时限应当从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计算,不利于争取时限利益;另一方面,反对声音的持续存在和各地实践的不一致,申请退税可能也面临一些现实阻碍。
风险四: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节税负引发偷逃税风险
在实践中,集团企业可能会利用自身资源整合的优势,充分利用各子公司的税收优势,消化集团利润,人为调节税负。例如集团内企业有盈有亏或者某子公司尚有税前利润补亏的额度,则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至亏损企业。具体而言,由盈利企业购买亏损企业商品或服务,亏损企业可以扭亏为盈,盈利企业可将费用列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再比如,集团内有享受更低税率的企业,则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低税率企业,从而减轻税负。
税务机关一直都高度关注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及商业合理性,对于不合理的交易价格,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上述交易安排旨在充分利用各企业的税收优势,相较于不做税务安排的情形减少了国家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更进一步,这种安排由于缺乏商业合理性,主要目的是避税,可能触犯偷税甚至逃税罪,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风险五:错误适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引发偷逃税风险
利润并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即使财务造假虚增了利润,也不一定会多缴纳税款。例如,企业可能会将原本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错误地列为不征收或者免税收入,或者错误地加计扣除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以此来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外,一些企业还可能通过提交虚假资料的方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等,或者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优惠政策,以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上述方式中,纳税人恶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符合偷税的认定,也符合逃税罪所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情形,极易引发后续行政和刑事风险。
风险六:虚增利润后又通过虚增成本降低税负存在偷逃税风险
企业为了上市、骗取银行贷款等目的采取了虚增收入的行为,必然导致本年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虚增,实质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有的企业在实现其非法目的后,采取了虚增成本的手法,让企业由盈转亏,通过在以后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冲抵虚增收入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
尽管在企业看来,企业的总体税负是没有减少的,甚至总体上可能是多缴纳了所得税。但是,依据“两高”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逃税罪的构成是按照每一个纳税年度来评价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因此,例如企业在2019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然后在2020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9年的多缴纳税款不能冲抵2020年的逃税数额,依然存在构成逃税罪的风险。
四、企业发展必须重视税务合规
实践中,财务造假案的爆发伴随的通常是证监会的处罚,税务方面则较少提及。的确,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由于虚增收入、虚构利润可能带来税收增加,因此税务机关通常不会介入。但一般而言,在企业通过虚增收入来夸大其财务表现时,为了平衡账目,往往会伴随虚列成本的行为,而其中很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等非法活动,潜藏着极大税务风险。例如,在某些案例中,企业为了粉饰财务报表,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同时也会相应地虚构成本支出,如采购成本、服务费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从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实践极其复杂,每一起财务造假案都有其特性,是否可适用新司法解释中虚开发票罪的出罪规定,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是否偷逃税款、虚开或偷逃税的具体金额几何,应当适用哪个档次的量刑,每个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都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在各部门频繁对资本市场上财务造假现象发声并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的当下,虚假繁荣后的税务风险值得广大纳税人注意,在因财务造假被稽查甚至引发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保障企业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