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生效,再生资源企业取得财政奖补面临哪些风险?
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及监督保障等,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其中,《条例》第二章为地方政府制订财政奖补政策制定了审查标准,这也提示取得财政奖补的企业应当关注其所享受政策措施的合规性。财政奖补政策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其合规性与稳定性将对再生资源企业的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时期,再生资源企业应当结合《条例》相关规定梳理潜在风险,积极适应新的发展模式。
一、财政奖补在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历程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一直面临着税负畸高的困境,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通畅所导致的。一方面,再生资源行业的一些供应商由于前端利润较低、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不愿配合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对接的回收企业通常取得征收率为3%或1%的发票,但需要向利废企业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因此即使回收企业取得了合规的进项发票,交易环节中也将承担较高的增值税税负。
1994年至2008年间,国家针对再生资源行业出台了免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对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准许用废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极大地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
然而,2008年《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上述免税政策及抵扣政策,致使再生资源行业的税负率明显上升。实践中,为支持地方经济及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部分地区通过给予再生资源行业财政奖励及补贴措施,以减轻回收企业和利废企业的税负压力。有鉴于此,《条例》中涉及财政奖补政策的规定,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前景具有重要影响。
二、《条例》对于财政奖补政策的限制与例外
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已发布多项文件,旨在规范地方政府制定的财政奖补政策。2024年1月11日举行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严肃查处“税收洼地”和违规返税乱象。为响应这一要求,上海、广州等城市相继推出了招商引资整改计划,逐步推进违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的清理工作。
相比以往的专项清理任务,《条例》拓宽了审查的范围,确立了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并为制定财政奖补政策设置了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的审查标准。
(1)审查范围方面,《条例》不仅覆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二条所确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还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含在公平审查的范围之内。
(2)审查工作机制方面,《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鼓励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
(3)审查标准方面,《条例》第十条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财政奖补政策不得包含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
上述规定为地方政府给予再生资源行业财政奖补设定了更高的要求,也提示取得财政奖补政策的企业关注相关政策的合规性。
此外,《条例》也明确了取得财政奖补的例外情形及适用条件。《条例》第十二条允许企业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前提是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这一规定或能为满足上述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提供机会。
三、新情势下企业取得财政奖补的法律风险
近日,多地爆发政府奖补被追回的案例,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因申报财政奖补时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而被要求退回已取得的财政奖补。第二,虽然申报时信息真实,但事后未达到奖补标准,因此被要求退回已取得的财政奖补。上述两种情形中,部分企业还可能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第三,因取得财政奖补政策的依据无效而被要求退回已取得的财政奖补。例如,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退回政府补助的公告》中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因申报的专项资金不符合现行政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相关补助资金。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可能导致企业已经获得的财政奖补政策被废止,从而引致相关财政奖补停止兑付。现有地方财政奖补政策内容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财政奖补政策。因此,依赖较为激进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可能面临财政奖补停止兑付的风险,进而影响其经营模式和投资回报模式。
此外,合规取得财政奖补的企业,也可能被要求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及《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于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部分企业因未能准确理解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规则,取得财政奖补后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引致被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等风险。
此外,对于计划获得财政奖补的再生资源企业而言,一方面,《条例》对于公平审查内容的明确,收紧了地方制定财政奖补政策的口径。这意味着财政奖补政策的适用标准提高、审查程序趋严,从而增加企业获得财政奖补的难度。另一方面,《条例》中部分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例如在《条例》的第十条中,如何界定“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等标准,对确认财政奖补政策的合法性意义重大。在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之前,企业可能会对拟获得的财政奖补政策的合规性和稳定性心存隐忧。
四、结语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致力于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以排除或限制竞争。其中,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作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项重点工作,将对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合规性进行重点审查。根据各地发布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将并重增量政策的规范与存量政策的清理。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地区颁布财政奖补政策将更加严谨,清理违规招商引资政策的工作将持续推进,不具有经营实质、在业务中不承担功能与风险的企业取得财政返还的可能性将降低。
对于再生资源企业而言,首先应当准确理解《条例》关于财政奖补政策的具体规定,明确《条例》规定与地方奖补政策的衔接方式,以把握财政奖补政策合规性的界限。同时,再生资源企业应关注地方财政奖补政策的制定口径,分析已获得的财政奖补政策的潜在风险,并积极准备应对策略。此外,再生资源企业也应结合《条例》规定,关注国家针对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领域发布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符合自身发展模式的财政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