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收回财政奖补,企业如何加强税务合规?
编者按: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正式生效,明确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制定包含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近期,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市监局、司法部等部门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多地就清理违规财政返还、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制定了工作方案。然而,因缺乏对法律法规和具体标准的准确把握,企业可能难以判断相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这导致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的开展中心存隐忧。本文梳理了近期多个地方收回政府补助及扶持资金的案件,基于新的监管态势,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01 多家企业被责令退回政府补助和扶持资金
近期,审计署、市监局、司法部等部门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就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发表了意见,上述文件的精神也在各地取消违规财政返还、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的工作中得以落实。基于已公布的信息,笔者整理了部分被责令退回政府补助和扶持资金的案件,其中金额最高的达到2,400万元。
(一)上市公司
1.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回政府补助的公告
退回理由:公司收到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回奖励通知书》,通知书表明,公司于2023年3月、2023年6月收到的两笔奖励资金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公司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上述两笔奖励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
对公司的影响:减少2023年度净利润2,040.00万元。
2.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回政府补助的公告
退回理由:2021年12月14日,控股子公司宏裕包材收到夷陵区经信局《关于退回政府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表明,因宏裕包材申报的2020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符合现行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退回相关补助资金。2021年12月15日,宏裕包材将该笔政府补助资金全额退回。
对公司的影响:减少公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26万元,减少公司少数股东损益10.91万元,减少公司递延收益236.16万元。
(二)已注销企业
1. 李某某-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退回理由:该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三次从某地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2,453,00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等的规定,该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某地区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2,453,00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对股东的影响:你为该公司股东和实际受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拟责令你按照登记占股100%的比例返还该公司领取的上述款项,返还金额为2,453,000元。
2. 郭某某-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退回理由:该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五次从某地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8,534,15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等的规定,该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8,534,15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对股东的影响:你为该公司股东和实际受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拟责令你按照登记占股50%的比例返还该公司领取的上述款项,返还金额为4,267,075元。
3.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退回理由:贵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共享经济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和县政府相关审批,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10次从某地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24,325,3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等的规定,贵司领取的上述资金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公司的影响:某地区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24,325,3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4.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退回理由: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两次从某地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11,943,00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等的规定,该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11,943,00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对股东的影响:你为该公司股东和实际受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拟责令你按照登记占股50%的比例返还该公司领取的上述款项,返还金额为5,971,500元。
5. ******投资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退回理由:******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三次从某地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7,157,5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等的规定,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管理委员会拟决定收回公司已领取的上述资金。
对股东的影响:管理委员会拟责令你公司按照占股100%的比例返还7,157,5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由上述案例可知,责令企业退回的重要原因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于法无据。此外,我们注意到,退回责任主体为接收政府补助、财政奖励和补贴的企业。企业已注销的,存在责令股东和实际受益人按照占股比例返还已取得的政府补助、财政奖励和补贴的现象。因此,一旦退回财政返还的风险被触发,已注销企业的股东和实际受益人也面临着被追缴财政返还款的风险。
02 多家公司面临财政返还被追缴的风险
即使已取得的财政返还尚未被责令退回,其被追缴的风险也影响着企业的日常经营。近三年内,多份企业公布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其取得的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财政返还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例如,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2021年9月,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与发行人签订了《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支持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基于国科天成在2021年区级贡献1,382.5万,2022年区级贡献2,200万元,2023年收入区级贡献3,300万以上的测算条件下,给予企业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的区级贡献环比增量的50%的资金支持,满足企业在发展期房屋租赁、空间改造等方面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2条规定,发行人享受上述按照区级贡献比例计算的政府补助,可能被认定为税收返还且该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为此,发行人的实控人作出承诺:“若发生发行人因《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支持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取得的财政补助款项被追缴的情形时,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地以现金承担发行人。”
又如,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二条规定,宿州侨益基于《宿州市中云网络货运数字物流产业园入园企业协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收到按照税收地方留成相应比例计算的362,632元奖励资金,如未经国务院批准,则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为此,发行人的实控人作出承诺:“如宿州侨益基于《宿州市中云网络货运数字物流产业园入园企业协议》收到按照税收地方留成相应比例计算的奖励资金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致使宿州侨益被要求退还其已收到的奖励资金及/或致使宿州侨益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向宿州侨益进行补偿,以使宿州侨益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再如,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2016年4月20日,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与九江维信诺签订了《维信诺OLED项目投资合同书》(编号:201604008A)及《〈维信诺OLED项目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编号:201604008B),约定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在九江维信诺OLED项目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若九江维信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延长2年;九江维信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的比例予以扶持。九江清越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政府补贴中941,010.47元为依据前述协议取得的税收返还扶持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二条规定,九江清越享受的上述税收返还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为此,发行人的实控人作出承诺:“若发生因《维信诺OLED项目投资合同书》《维信诺OLED项目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取得的税收返还款项被追缴的情形时,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地以现金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其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该种追缴发生于何时,均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股东无关。”
返还款被追缴将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有上市、发行股票等商业安排的企业,取得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财政返还需被作为发行人的税务风险进行披露。实践中,拟上市公司为取得“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法律意见,通常需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签署承诺函,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缴提供保证。这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3 多家企业因取得政府补助未申报纳税被处罚
实践中即使企业合规取得财政奖补,部分企业也存在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本年度已公开多起企业因取得政府补助未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罚款的案例。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取得财政奖补若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则可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错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奖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被认为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责令企业补缴所得税、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涉嫌逃税罪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04 对财政返还与税收优惠的监管趋严
近期,被责令退回政府补助、返还财政奖励和补贴、财政奖励无法兑付的案例数量激增。纵观与财政返还相关的法律法规,突破国家税收政策的财政返还长期以来都是我国税务监管的重点。
最初,监管重点聚焦于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税收优惠上。在《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中,均强调各地区税收优惠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税收法定原则精神相应和。
之后,违法违规制定的财政优惠政策也被纳入了监管重点。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等文件中,与税收挂钩的财政优惠政策被纳入清理的范围。此外,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和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财政优惠政策,也同样受到关注。
在近期企业退回财政奖补的案件中,原因多为其所依据的奖补政策因与税费收入挂钩而违规。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注意到,类似案件提示了企业取得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财政返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地方财政预算享有自主支配权,给予经地方预算支出或调整程序的财政返还政策一定空间,有助于地方因地制宜支持其特色产业。此外,部分地方依法享有减免税的权利,例如各自治区、自治州有权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作出减免税决定,这要求企业对财政返还政策的法律依据予以重点关注。
05 严监管趋势下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据前所述,已取得财政返还、奖补的企业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是财政返还所依据政策被认定无效的,企业将面临被责令退回财政返还款的风险。经营中的企业财务数据将受到影响,已注销的企业的股东和实际受益人也可能被责令返还与其股权比例相对应的财政返还款。即使财政返还所依据政策尚未被认定无效的,财政返还款被追缴的风险也将对企业商业活动的开展产生影响。除了应当作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披露,为取得“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法律意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可能还需要对财政返还款被追缴的风险提供保证。二是取得合规财政返还的,企业应当明确财政返还的性质,并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着补缴税款、滞纳金,被处以罚款等风险。
新的监管动态下,企业的税务合规建设应当重视上述风险。对于已取得财政返还的企业而言,应当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定期就取得财政返还的合规性开展自查;在财政返还款的申请、兑付、使用等环节,应当留存充分资料备查;重视已取得的财政返还款的性质,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于拟争取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而言,应当从法律依据、申领及兑付条件、协议内容等方面审查优惠政策的合规性;了解过往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评估政策的可行性,必要的时候寻求税务人士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