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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部署2024年六个重点打击领域

2024年3月1日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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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总结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研究部署2024年的重点任务。本文结合有关新闻对本次会议予以解读,判断未来涉税监管的主要动向,揭示重点企业、行业面临的涉税风险,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合规建议。

一、2021年至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成果显著

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其前身为2018年8月-2021年9月开展的税务、公安、海关、央行四部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2021年10月起,最高检、外汇总局加入并形成六部门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2023年,最高院、市场监管总局加入后该工作机制扩围为八部门。纵观2018年-2023年的工作成果,不难看到,涉税监管不但能够持续多年保持“严格、精准”的高压态势不动摇,而且根据每年监管方向和重点的不同予以动态调整。

根据官方各年披露数据显示:

2018年8月-2021年底,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其中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45.4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

2022年,全国税务稽查累计检查企业20余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955亿元,其中挽回出口退税损失73亿元。

2023年,全国税务稽查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4万户,配合公安部门对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810亿元,其中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66亿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列数据可见,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效果显著,且存在如下特征:

第一,持续维持高压监管。2018-2021年期间总共查处44万户企业,平均每年查处11万户企业。2022年查处的企业户数翻倍,有20万户之多。2023年也查处约17万户,表明部门联动提高了检查效率。扩展为八部门之后,势必会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检查效率。

第二,涉案金额巨大。根据挽回的各类税款损失粗略计算,2018-2021年期间,平均每户企业承担税款损失20.43万元;2022年平均每户企业承担97.75万元;2023年平均每户企业承担104万元。约100万元的税款已经超出许多纳税人的承担能力,再加上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被查企业的经济负担大幅增加。

第三,刑事风险巨大。就披露的数据来看,2018-2021年期间平均每查处10户企业,就有1人涉刑事责任;2023年平均每查处5户企业,就有1人涉刑事责任。相关刑事风险在2024年亦会持续存在。

在如此严厉的税收监管环境下,对民营企业而言更要警惕涉税违法风险,强化税务合规,明确税务监管将长期趋严的大趋势,摒弃侥幸心态。尤其是2024年要做好税务合规,首先要了解涉税监管的趋势和动向。

二、2024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新增三类重点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8日官方新闻披露,2024年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将聚焦六个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利用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异地虚开、变票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

(一)三个传统违法犯罪高发领域将持续受到高压监管

一是继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2023年最高检的披露,主要集中在“打击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挽回的出口退税损失激增也反映了这一情况。2024年,骗税行为依然是重点打击对象,与外贸出口相关的外贸公司、供货公司依然须加强合规建设。

二是继续打击以虚开行为骗取留抵退税行为。骗取留抵退税是2022年联合打击的重点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留抵退税机制的制度化,此类行为将持续受到关注。增值税进项较多的商品贸易、石化贸易等企业须重视。

三是继续打击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骗税行为。持续打虚、打骗的核心重心是打击专职虚开的犯罪团伙,其主要手段系掌握和控制大量空壳公司,暴力对外虚开后走逃,受票企业将承担涉税行政、刑事风险。因此,广大纳税人应当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坚决杜绝代开、虚开的发票。

(二)三个新增领域首次纳入重点打击范围

新增“以虚开手段骗取财政返还、政府补贴”。打击财政返还和税收洼地,是2024年以来审计、财政、税务持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2024年1月11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清理地方“税收洼地”;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称“严肃查处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近期,山西、江西等多地开展清理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返还”通常指的是政府给予的、与企业实际纳税额挂钩的财政奖补,此类行为显然违规。但是,政府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辖区企业,或者特定行业的辖区企业予以扶持,而发放的政府补贴,由于一般不和税款金额挂钩,不当然构成违规。此次八部门将财政返还与政府补贴放在同等地位,可能意味着将扩大清理地方违规奖补政策的范围。

依赖财政返还的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行业将受到重大打击,需要及时进行业务调整并防范税务风险。

新增“异地虚开”。异地虚开是首次见于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工作部署的范围。异地开票,即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开展地不匹配,导致企业大量向外省开具增值税发票。质言之,此类行为的实质是企业设立在某个具有财政返还或者优惠政策的园区,但在该地并没有实质经营活动,而是将其他地区的业务“嫁接”到园区企业上来。此类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虚开,或业务模式被否认。

涉嫌虚开的情形,主要是园区企业利用进项返税政策,大肆给关联企业虚开发票以冲抵进项或者成本;或者干脆向外“卖票”。由于这种涉税园区通常设立在偏僻的欠发达市县,因此出现明显的异地虚开行为。例如医药企业虚增销售费用;灵活用工或者网络货运平台虚增进项;运输企业虚增油票进项等。

业务模式嫁接从而存在风险的实践中也不少见。例如贸易企业为了套取销售返利,河南的企业先把货物的“权属”卖给设立在西藏园区的企业,然后由西藏的园区企业再将货物“权属”销售给河南的买家,从而出现不正常的异地开票。此类行为我们认为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但部分企业由于未妥善完整保存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资料,被税务、公安认为是异地虚开行为。此类模式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例如煤炭、石化、钢铁、废旧物资贸易。

新增“变票虚开”。变票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产生了明显的品名变更。通常,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加工行为的,发票必然会发生变化,从原材料变为商品,因此“变票”本身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所谓变票虚开,依然是发票变更的环节与实际的企业生产、加工行为脱离,从而产生了开票与实际经营不符的虚开现象。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以骗抵增值税款为目的的变票虚开。例如,运输企业对外开具运输发票之后,为了作进项抵扣和成本扣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汽油、柴油的发票,以抵扣增值税、所得税。又如,贸易企业为了骗抵税款,不分青红皂白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而不看发票品名,造成了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品名异常变化的情况。

二是不以骗抵增值税款为目的的变票。例如,企业为了虚增业绩实施的对开、环开行为,由于交易是虚构的,其发票品名可能发生变化;又如,石化企业为了偷逃消费税实施的让贸易企业而不是生产企业变更发票品名开具发票的行为,虽然与实际经营不符,但未造成国家损失。

对于第二类变票行为,我们认为不属于虚开范畴,但是其风险会随着八部门查处“变票虚开”的监管趋势而日益走高,甚至被个别办案机关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涉嫌刑事责任,因此相关企业需要重点防范。

三、2024年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合规要点提示

(一)彻底排查自身经营模式在涉税方面的根本性风险

通过分析2024监管重点可知,一些商业经营模式存在“先天不足”,税务风险极高。具体而言,包括:

1、企业经营过度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或者奖补政策的,如部分受扶持的医药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贸易等。

2、企业存在嫁接园区政策企业的,且采取了“货物所有权”的观念交付,实际并未参与仓储、运输的两头在外业务模式。

3、存在异常品名变更,或者货物品名变更有重大意义的,例如作为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石化产品,变票行为将引发消费税风险;运输企业取得油票、开具运输费用发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生产纺织品、家具、日化产品的加工企业;大量取得销售费用发票的医药企业等。

此外,传统的监管重点领域如外贸出口、网络文娱、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加油站等领域,也须重视自身经营模式的税务风险。

(二)完善业务流程,规避上下游传导的发票异常风险

发票由于其抵扣链条的制度特点,会导致风险沿着抵扣链条传导,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开展流程的优化和税务合规监管,妥善选择交易的上游、下游企业,坚守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底线。

在取得发票方面,企业应当认识到所谓的“虚开、代开”行为必然会暴雷,因此要坚决杜绝与空壳企业开展交易,积极开展背景调查,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进行初步核查,履行企业的注意义务。同时,谨慎与注册成立晚、注册资本虚高且未实缴、注册地系批量注册的企业开展业务。对于购销有实际货物的业务,要调查货物的来源,避免出现“票货分离”的情形。

在开具发票方面,企业尤其是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贸易企业、石化贸易企业等,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核,留存业务真实性的证据资料,避免被下游企业欺诈而虚开发票,引发行政、刑事风险。

(三)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夯实履行审核义务的各类证据

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更关注发票的使用规模、票点利润的最大化,却忽略了交易真实性的审核,进而埋藏巨大的涉税风险。企业务必要树立积极承担审核交易真实性义务的经营意识。只要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企业取得或开具了发票,就必须要履行采购业务或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实践中,在许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审查涉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完满、善意履行了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并据此判定企业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的虚开犯罪。一旦企业无法举证证明或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和手段确保交易真实,将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明知存在虚开的风险而放任虚开风险的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

从实践中来看,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留存业务材料,强化业务留痕,隔离涉税风险:

首先是企业在业务开展之前,应当对交易对手进行背景调查,索要对方企业的经营真实性、交易能力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到对方企业的实地去走访、拍照,并将洽谈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备存,表明企业自一开始就是开展正常业务,没有沟通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

其次是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将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都予以收集。对于服务这一类无形的业务而言,更要留存相关证据,例如运输业务中的加油费、过路费、GPS路径、装卸费、过磅单据、进出港口或者仓库的记录等等。对于货物要留存好运输费、过磅单据、质检报告,有必要的可以拍照留存。

最后是企业在业务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留痕,各级企业负责人负责哪些具体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如果存在企业基层业务人员提供虚假审批资料,导致企业虚开发票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相关证据隔离自身风险。

结语

由于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企业面临税务稽查或涉税刑事侦查时自身通常难以有效应对,应当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介入,梳理企业的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的业务合法性,不要自己任意行事导致案情恶化。面临2024年新的监管形势挑战,企业应当积极需求税务律师的专业支持,梳理企业的经营流程与业务模式,防范好各类涉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妥善处置风险和解决涉税争议,努力实现合规经营和持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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