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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2年度我国税制改革六大亮点

2023年11月21日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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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问题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制改革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从综合数据来看,本年度的税制改革通过逐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颁布惠企利民的减税降费政策、各税种进一步优化、各区域协同发展等一系列红利政策体现,通过这些政策,市场主体负担减轻,企业投资与发展信心增强,改革红利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一、税收法定进程加快,税收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层面上包括现行的税收条例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也包括开征新税的应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2022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上发布了2022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在该文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关税法等税收法律”列举在将要进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之中。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2022年国家的税收立法活动及趋势予以总结:

(一)增值税法草案已经提请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审议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于12月30日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正在推进中的关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

      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随之明显加快,截至目前,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除上述增值税外,根据2022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预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当中。根据《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因此,纳税人需持续关注消费税、关税立法草案的审议、发布动态。

(三)房地产税纳入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立法问题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税收问题。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开征有利于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能够在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

二、减税降费惠企利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减税降费成效显著、硕果累累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10月个体工商户累计享受减税降费3258亿元。截至2022年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全年规模预计超过4万亿元。2022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截至2022年11月10日,留抵退税金额合计已达23097亿元,通过实施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明显降低市场主体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有效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在疫情背景下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

      两年多来,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受到疫情的持续冲击,减税降费对市场主体而言是最有效的支持手段之一。税收减免与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关键之举,能够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促进生产生活稳步复苏的有效保障,是应对困难挑战、复杂多变国际环境的重要抓手,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减税、免税、缓税、退税、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叠加发力、打组合拳,有助于多层面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对稳定市场主体、保障就业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二)减税降费新举措重磅来袭,这些惠企税费政策或将延续

      2022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对2022年度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13项,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20项。以增值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再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另,根据2022年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部署,2023年税费政策方面的工作重点包括完善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税费支持政策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口径进行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目前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应当由国务院作出规定,预计《增值税法》出台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立法层级将会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但在过渡期间仍可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在留抵退税政策方面,《增值税法(草案)》第十六条新增了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予以退还的规定,未来留抵退税政策或将予以常态化。在减税降费方面,随着疫情管控措施全面放开,部分政策可能会终止执行,企业需持续关注相关立法动态。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加速释放民生红利

      近年来,共同富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改革再度成为热议焦点。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提高个税起征点,明确综合所得征税范围,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计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2年,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个税优惠政策进一步释放利民红利。

(一)多部门联动,多措并举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出台,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022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36个先行城市和地区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随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实操指南,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

      2022年0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明确提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和精准性,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程序上优化服务举措,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便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以前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该公告从两个方面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提供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服务。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2022年推出了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功能,通过预约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凡在2022年3月1日-15日期间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

      2、明确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结束后,将按规则给未按时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则与《公告》第九条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确定规则基本一致。这一做法,便于纳税人后续办理年度汇算时找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提供涉税服务管理。

      就税收程序而言,如何降低遵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至为关键。为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多项措施并下,从各个方位、各个角度减轻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负担,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四、优化税种结构,完善税收制度

(一)增值税制度逐步完善

      增值税在我国总体税收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财政部最新数据,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税收收入累计152,826亿元,国内增值税收入累计43,530亿元,占比高达28.48%。自2018年以来,通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两次下调增值税税率等政策,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此外,还通过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惠企利民,促进经济发展。2018年,我国开始实施降低税率、对部分行业试行留抵退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三项改革。2019年,进一步降低税率,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正式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推出阶段性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至2021年,结合疫情防控各阶段特点和需要,分批次密集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并扩大部分先进制造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2022年,更进一步加大普惠性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2022年12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增加了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综上所述,增值税税制改革通过上述税率下调、抵扣范围扩大、留抵可退等多项举措并行,实现增值税税种结构进一步优化,为提振企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帮助疫情下行业恢复发展、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制度深度优化

      近年来,我国通过持续优化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完善加速折旧政策,以此助力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2013年初,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2013年9月,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15年,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2018年将政策享受主体进一步扩大至几乎所有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度不断加力,适用范围和减税幅度进一步扩大。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两度升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自2021年10月起,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2022年初,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又进一步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在2022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通过优化调整企业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逆周期调节作用,有效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六稳”“六保”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消费税制度日趋健全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将税率由30%调整为15%。2016年12月1日起,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2022年10月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明确指出,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稳步推动消费税改革,对于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具有促进作用。 

五、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聚焦协调发展,服务区域协同共进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其目的在于稳定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协调区域共同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一是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二是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

      此前,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已经提出了“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精神,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国家出台多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红利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由香港、澳门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九市组成。主要享有的税收优惠为个税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珠三角九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设立海南自贸港。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生效施行,将总体方案中的税收安排上升为法律,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税收优惠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此处的个人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性补贴所得。

(三)西部大开发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另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公告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

      此外,新疆地区、雄安新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地区的税收政策正在研究或已经出台,为发挥区域优势、实现协调发展提供精准服务。 

六、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虽然受到全球疫情形势、外部环境等多重压力影响,但我国2022年度的外贸呈现量质齐升态势向好的特点,依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0万亿元人民币关口,在2021年高基数基础上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规模再创历史新高,连续6年保持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其中,出口23.97万亿元,增长10.5%;进口18.1万亿元,增长4.3%。取得这样的成绩,得益于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措施。当前,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各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稳外贸稳外资,而加大、加强、加快出口退税是其中重要的部分。

(一)国务院发文: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

      2022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的政策举措,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决定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一是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

      二是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精简退税所需资料,做到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今年将正常退税办理时间由平均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代办退税。

      三是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研究制定支持海外仓发展、便利跨境电商退换货的政策。对守信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予以更多便利,对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行为依法严惩。

(二)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具体落实出口退税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2022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决定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相关决策,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十部门有针对性地从三个方面出发全力支持外贸行业发展,加大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二是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三是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

2、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主要是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即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除此之外,还包括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等具体举措。

3、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主要是通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等举措实现,还包括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等多项红利政策并行。

这些政策措施,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住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外贸外资稳中有进,助力经济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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